什麼?一人出一半不符合法律規定嗎?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情侶還是夫妻,金錢分配方式都應建立在溝通、理解與尊重的基礎上。可以依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況或其他具體因素靈活協商,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形式上的AA制或者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模式。只要雙方能建立出一套彼此都認同且實際可行的費用分攤方式,就是屬於他們最適合的安排。必要時,也可以透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確認雙方的約定,避免未來因誤解或記憶不同引發紛爭。透過這種積極而理性的討論,不僅能讓經濟安排更公平透明,也有助於鞏固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基礎。婚姻或伴侶關係中的財務分配,最終目標不是計較金額的多寡,而是以合作的態度,共同經營一個穩定、健康且互相支持的生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夫妻與情侶之間該如何分擔共同生活的費用,一直是被廣泛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僅各大論壇經常有熱烈辯論,許多YouTuber也針對「情侶之間要不要AA制」拍攝街訪影片,引發網友們的關注。那麼,到底什麼是AA制呢?根據維基百科,AA制有不同的解釋,目前最常見的意思是「All Apart」的縮寫,指的是各自付帳,各付各的。在情侶或夫妻關係中,是否採取AA制,沒有絕對標準,最重要的是雙方能夠找到最適合彼此、最自在舒適的費用分配方式。不過,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或許能帶來不一樣的啟發。
在民國91年修法之前,我國法律基本上認為家庭的經濟重擔應由男性一肩扛起,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應由丈夫全額負擔。根據當時民法第1026條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換言之,只要丈夫有支付能力,生活費就應由丈夫全數負擔,只有當丈夫無力負擔時,妻子才需出資。更甚者,實務上還有判決認為,即使夫妻分居,只要妻子有正當理由,丈夫仍應負擔妻子分居期間的生活費(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民事判決)。在那個年代,妻子在婚姻中多半是經濟上的依附者,丈夫不僅負擔家庭開銷,對於家庭財產也享有管理權。
隨著社會價值觀的變遷以及男女平權意識的抬頭,民國91年我國進行民法親屬篇的大幅修正,正式將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調整為更對等的關係。現行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這項修法明確導入「家務有價」的概念,不再以丈夫單方面負擔為原則,而是要求夫妻依照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合理情形共同分攤家庭開支。
那麼實際上,家庭生活費應該怎麼分配呢?
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規定,係指為維持婚姻共同生活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但不限於食衣住行、醫療、子女教養費用等。
從過去要求丈夫全額負擔,到現行法律要求雙方按能力分擔,無論哪個時期,台灣的法律都沒有完全導向所謂的AA制,也就是純粹的各付各的。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經濟能力」可以從薪資、存款、投資收入等項目衡量,而「家事勞動」的價值則較難量化。如何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貢獻折算進費用分擔比例,成為現代家庭財務管理中的一個有趣而實際的課題。
舉個具體例子來說,假設A、B是一對頂客族夫妻,A男月薪12萬元,完全不處理家務;B女月薪3萬元,負責全部家務勞動。單純以薪資來看,A男的收入是B女的四倍,若我們假設B女所負責的家事勞動可以量化為每月3萬元的價值,那麼B女的「總收入」應為6萬元,即3萬元薪資加上3萬元家務勞動價值。這樣一來,A男的收入仍是B女的兩倍。若按照比例分擔家庭生活費,A男就應負擔2/3,B女負擔1/3。換算下來,若家庭每月所需生活費是6萬元,A男應負擔4萬元,B女負擔2萬元。又因B女已經透過家事勞動貢獻等值的3萬元,因此實際上A男應該再支付給B女1萬元,以彌補家務勞動與經濟收入差異。
這樣的分析告訴我們,即使在婚姻或同居關係中談分攤支出,並不是簡單地各付各的,也不是單純以收入高低來硬性計算,而是應當考量雙方對家庭所付出的各種形式的勞動。家事勞動雖然沒有直接金錢收入,但同樣是維持家庭運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貢獻,理應在費用分攤中得到合理評價。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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