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中,是否還需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夫妻分居,只要婚姻關係尚未依法終止,且分居的原因並非可歸責於請求方,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仍有義務在合理範圍內提供生活所需支出,這也反映出法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與倫理責任的重視。反之,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擅自離家,則原則上其生活費用應自理,而不得主張家庭生活費。
律師回答:
傳統上,家庭不僅承擔著滿足個人各種生理與心理需求的角色,也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之一存在。家庭在法律上的地位評價如何,國家管制又如何對待家庭以及其中各成員的權利義務,一直是法律制度與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然而在探討家庭法制的歷程中,有一個基本問題常被忽略,那就是法律制度對於家庭制度的構成與運作究竟應有無界線?這個界線是否存在,以及其界線的位置,實際上與整個家庭法制的基本樣貌密切相關,也直接影響到法律規範與家庭制度之間的互動方式。以此為背景來看,現行民法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定,也有著其深刻的意義。
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這裡所說的家庭生活費用,指的是維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包括房租、伙食費、水電費、交通費等。因此,依照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夫妻雙方依各自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的貢獻來共同分擔。即便是夫妻分別管理財產或採取分別財產制,這一義務依然存在,並且因其關係到家庭整體生活的維持,雙方對於由此產生的債務也須負連帶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與一般扶養義務的區別。扶養義務通常基於親屬間之法律義務,如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配偶間因疾病、年老或無謀生能力所生的扶養責任。而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則是基於夫妻間為維持正常家庭生活所應履行的義務,即使夫妻一方有謀生能力,只要基於婚姻關係存在且分居原因不可歸責於請求方,他方仍應負擔其基本生活費用。
然而如果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是否仍然適用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規定?這是一個涉及家庭關係存續與實際生活狀態的問題。分居指的是夫妻在法律上仍維持婚姻關係,但在生活上保持適度距離,各自獨立生活。分居雖屬於婚姻決定事項,因此可以雙方書面訂立分居契約書,但分居本身僅是一種事實狀態,並非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制度,所以仍然可能因雙方認知差異而導致後續爭議。
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原則上要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情況來衡量,通常情況下,經濟支柱負擔的比例自然較高,甚至可能負擔全部。在夫妻同居期間,這樣的分擔模式毫無疑義,但若夫妻分居,且無共同居住的事實時,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是否仍需負擔家庭生活費呢?例如如果老婆自行離家,獨自租屋居住,是否還可以請求丈夫支付在外生活所需費用?針對此一問題,學說與實務見解大致分為三種不同看法。
第一種見解認為,夫妻分居即不再適用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定。這一說法主張,家庭生活費的本質是為維持共同生活而設,當夫妻實質上已分居,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自無再適用家庭生活費規定之餘地。若分居後一方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應另循民法扶養規定,向對方請求扶養費,而非主張家庭生活費用。
第二種見解則認為,縱使夫妻分居,但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分居即喪失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因此解釋上仍應適用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定。依此說,無論分居與否,只要婚姻關係存在,夫妻間依然負有維持對方基本生活的義務。
第三種,也是較為可採的見解,主張應依分居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一方加以區分。若分居的原因不可歸責於請求方,例如丈夫無故離家或惡意遺棄妻子,則即便雙方分居,妻子仍得依民法第1003條之1主張家庭生活費用的給付。反之,若分居係因請求方自願離家且無正當理由,則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之主張較難成立。
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737號判例:
「夫妻法定財產制關於家庭生活費用,除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外,以由夫負擔為原則,如妻有正當理由而與夫分居時,夫仍應負擔妻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此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意旨
即使夫妻處於分居狀態,只要分居的原因是基於妻子有正當理由,如丈夫施暴、酗酒、外遇或其他重大過失導致妻子無法與其共同生活,那麼丈夫仍應負擔妻子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此種情況強調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共同生活的義務並未因分居而完全解除,丈夫的經濟支援義務依然存在。
即便在夫妻因故分居的情況下,只要妻子具有正當理由與丈夫分居,丈夫仍負有繼續提供妻子生活費用、即所謂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此時的負擔義務,並非一般意義下基於血親或婚姻關係而生的扶養義務,而是源於夫妻間基於婚姻關係尚存在而持續負有的共同生活責任。這點與一般扶養義務有所不同,扶養義務著重於對無謀生能力親屬的經濟支持,而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則是維繫婚姻關係、保障夫妻基本生活的具體表現。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分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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