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是否應由夫妻連帶負擔?如對於費用有所爭議,究竟應如何處理?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原則上應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況公平分擔,不單單只依收入高低而定,同時也肯認非金錢性付出如家事勞動的價值。而對於因家庭生活所生的債務,夫妻對外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保障第三人交易的安全與便利。這種規範不僅體現法律對家庭責任分擔與保護交易秩序的平衡考量,也提醒夫妻間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無論在金錢或勞力的付出上,皆應相互尊重與支持,並謹慎管理對外的財務責任,以維護家庭的整體利益與法律上的正當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庭生活費是否應由夫妻連帶負擔,從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非法律或夫妻間另有契約特別約定外,應由夫妻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進行分擔。更進一步,對於因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而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負有連帶責任,這代表一方不能以個人未消費或未支出的理由,單方面拒絕清償,對外則任何一方都可以被請求清償整筆債務。
 
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法律解釋相當廣泛,涵蓋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開支,包括食物、衣著、住房、水電瓦斯、交通、醫療、育兒、子女教育、休閒娛樂等各方面開銷。法律並未限定一定由誰負擔全部費用,而是給予夫妻間自由約定的空間。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則依各自的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等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擔。這種安排既考量夫妻雙方的經濟實力差異,也尊重家事勞動的貢獻價值,體現家庭內部責任公平分擔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不限於以金錢形式直接支付。家事勞動本身,例如打掃、煮食、照顧子女、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等,也被法律認可為對家庭生活的實質貢獻,具有金錢可衡量的價值。因此,即便是未有收入的家庭主婦或主夫,只要投入家庭事務的管理與勞務,同樣視為已經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
 
此外,民法第1003條之1第二項明文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這是對外債權人保障的重要規定。也就是說,假設夫妻共同購買家用物品而產生債務,或一方單獨為家庭必要支出所借款或消費,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請求全額清償,而不必區分哪一方實際享有消費利益或哪一方負責付款。被清償的一方若認為不公平,可以再依內部法律關係請求另一方分擔返還,但對於第三人而言,夫妻就是連帶責任的整體。
 
舉例來說,假設夫妻間男方負責外出工作、女方負責家事勞動。某日女方因為家庭所需,到超市購買食材並簽帳,這筆支出雖由女方進行,但因其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故無論男方是否知情,超市仍可依法向男方或女方請求清償全部貨款。再者,如果夫妻雙方對此事有其他內部約定,例如「家庭開銷由男方負擔八成,女方負擔二成」,那麼即便如此,對外的連帶責任仍然成立,內部約定僅在清償後成為雙方間請求返還的依據。
 
再從另一個角度觀察,這樣的連帶責任設計,是基於對外保護交易安全與家庭整體生活穩定的考量。一般商家無從得知夫妻內部的分工或財務安排,因此法律為保障外部交易秩序,直接賦予夫妻對家庭生活相關支出債務的連帶責任,避免因內部糾紛影響第三人的權益。也就是說,夫妻無法對外主張「那是他(她)花的,不關我的事」,以拒絕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債務。
 
當然,若涉及的支出與家庭生活無關,例如一方以家庭名義購買奢侈品供自己個人享受使用,或用於私人投資賭博等非家庭需要之支出,是否仍構成家庭生活費用債務,就需要個案認定。法院通常會依據支出性質、金額比例及是否確實與家庭生活相關來作綜合判斷。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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