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夫妻該怎麼分擔呢?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婚後的家庭開銷安排,最好能透過雙方充分溝通協議,若能達成明確的書面約定更好,可以避免未來產生誤解或爭議。畢竟婚姻是一場長期合作的契約,金錢的安排若能公平合理,將有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和諧。如果實在協議不成,也不要忽略法律途徑的保障,善用法律資源,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方式。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問題看似細瑣,但其實涉及婚姻關係中的核心運作模式,也是雙方互信與互助的體現。若能事前充分協議並予以尊重履行,不僅能降低日後的爭執風險,更能讓夫妻關係更加穩固。而一旦產生爭議,記得依據法律規定尋求適當救濟途徑,並以公平合理、尊重彼此努力為原則,才能真正落實婚姻中的平等與共生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後,夫妻自然要共同面對生活中柴米油鹽醬醋茶等各種開銷,生活中每一樣基本需求都需要金錢支撐。如果夫妻雙方都有收入,那麼家庭生活費用到底應該如何分擔?最近有個網友詢問我這樣的問題,答案當然是,如果雙方已經在婚前或婚姻中訂有書面協議,依約定辦理即可;但若沒有約定,而其中一方裝傻或逃避家庭經濟責任,另一方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類問題的。
 
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應由夫妻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這裡的「經濟能力」指的是雙方的收入多寡、「家事勞動」則是指從事家庭內部事務如煮飯、打掃、育兒等無償勞動。法院在認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內容和分擔比例時,通常會考量這些因素綜合判斷。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妻為中心,為維持婚姻共同體所需的必要開支,包括食衣住行的日常生活開銷、醫療支出、娛樂費用、子女的教育養育費等等。換句話說,法院認為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共同必要生活開銷」以及「子女養育費用」。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醫療、娛樂、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言。
 
那麼具體的分擔比例該如何計算?
如據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判斷,認為太太應負擔家庭生活費的五分之一,先生則負擔五分之四,自應以雙方是否曾有特別的分工約定,如夫妻雙方確有約定由太太辭職專心照顧家庭,家庭經濟則由先生負擔,基於肯定家事勞動價值與夫妻平等原則,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先生全額負擔,太太不需另行負擔家庭生活費。
 
不過,哪些開銷算是「必要生活開銷」呢?
這也是一個常見問題,畢竟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消費習慣也各有差異,因此在涉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時,法院通常會採取一個較為客觀的標準來判斷支出金額是否合理。具體而言,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往往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作為估算平均消費支出的依據。以台中市為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大約是1萬7千多元。然而,在個別案件中,法院也會根據當事人具體的生活情況作出調整。
 
如子女就讀的是以升學為主要目標的女中、醫學院及一中等名校,勢必需支應相當程度的補習費及其他教育相關費用,因此法院認為合理的家庭生活支出應從每人每月1萬7千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萬5千元左右,並以此作為判斷基準。當然,法院在計算時也會扣除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有支出的部分,包括子女的學費、健保費、過年紅包、零用錢、補習費以及房貸等相關項目,並以扣除後的差額作為應支付的標準。
 
然而,哪些開銷能被認定為必要開銷,其實也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畢竟,不能因為個人偏好,就認為所有開銷都應由對方分擔。例如,有人愛買上萬元的高級吹風機、精品名牌包,這類奢侈性消費未必會被法院認定為必要的家庭生活費用,因為每個人對於花費的標準和價值觀本就不盡相同。因此,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法院常以「以維持一般生活水準為目的」的必要支出,而非單純滿足個人偏好或揮霍性質的消費。法院的計算方式是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並核算在婚姻存續期間先生已支付的子女學費、健保費、紅包、零用錢、補習費及房貸金額後,將已支付部分從應負擔總額中扣除。
 
法院在處理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問題時,非常重視雙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家庭支出結構以及過往的生活安排。如果夫妻之間事前有明確的分工協議,例如其中一方專心從事家事勞動、育兒而辭去工作,法院通常會肯認這種無償勞動的價值,並且在分擔比例上作出合理的調整。同時,即便雙方收入差距懸殊,法院也會依據「能力多者多負擔」的原則,維護婚姻關係中較弱勢一方的基本生活保障。
 
另外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若夫妻之間在婚前或婚後有書面約定家庭生活費的分擔方式,法院通常會優先依該約定辦理。然而,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則只能依照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從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具體情況出發進行判斷。因此,若希望未來避免產生類似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能夠就家庭經濟安排進行充分的溝通,甚至可以考慮訂立書面協議,清楚約定各自的經濟義務與分擔比例,以防萬一。
 
法院在認定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時,並不是僅僅依雙方有無收入或收入多寡作機械式判斷,而是會深入調查雙方是否曾有明確的分工協議,並且充分肯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此外,即使是家庭主婦,只要能證明自己長期承擔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之責任,且雙方確有此種生活分工約定,也有權主張免除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義務,由對方全額負擔。
 
當然,並不是所有開銷都能被認定為合理必要。例如,若一方過度揮霍、購買昂貴奢侈品或非必需品,例如購買上萬元的吹風機、高價時尚精品等,則未必能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因此,合理且必要的生活開銷,仍然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基準。
 
最後提醒各位,婚後的家庭開銷安排,最好能透過雙方充分溝通協議,若能達成明確的書面約定更好,可以避免未來產生誤解或爭議。畢竟婚姻是一場長期合作的契約,金錢的安排若能公平合理,將有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和諧。如果實在協議不成,也不要忽略法律途徑的保障,善用法律資源,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方式。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相關法條=民法10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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