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費用誰來負擔?不付要如何處理?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不僅是感情的象徵,更是法律上的義務。夫妻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若一方拒絕履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告,但提告前必須有充分且具體的證據,並且考量對方是否已有其他形式的貢獻。最終的目的並非訴訟本身,而是讓婚姻中的雙方都能公平地承擔生活的重擔,彼此扶持,共創一個穩固而幸福的家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這確實是一個常見且棘手的問題。尤其是當夫妻雙方都有收入來源,卻有一方長期不分擔家計時,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告,如何收集證據,又該如何向法院主張,都是需要解的重點。首先要說明的是,提起家庭生活費用請求訴訟時,必須要有具體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若能以銀行匯款、轉帳紀錄來證明支付家庭開銷,會比單純現金支付更容易認定和舉證。若是夫妻間約定由一方負責水電、瓦斯、管理費、房貸等,而另一方負責食物費用,卻都未留下明確支付紀錄,將使得日後訴訟上證明困難,甚至可能無法證明有代墊或支出的事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民法親屬編大幅修正,刪除原本關於夫妻財產制與家庭生活費負擔的第1026條、第1037條及第1048條,取而代之的是新增第1003條之1,明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這次修法的用意,不只是要揭示夫妻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落實婚姻中雙方平等的原則,更是特別將「家事勞動」列為可分擔家庭生活費的方式之一,藉此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打破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所造成的社會偏見。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的規定,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指的是以夫妻為中心的家庭,為維持通常社會生活所必要的一切支出,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食衣住行費用、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與教育費、醫療費、娛樂費、交際費等。這項規範反映婚姻不僅是情感上的結合,更涉及實質生活上的合作與分工。夫妻既為一個生活共同體,自然有義務依各自能力為家庭付出。
婚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建立在誠摯相愛、相互尊重、體諒與忍讓之上,共同努力經營一個和諧且幸福的家庭。然而,光有感情是不夠的,「麵包」亦即家庭生活費的合理分配,才是維繫婚姻穩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如果一方有能力卻拒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自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因為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若有收入,應各自依比例分擔家庭開銷,不得一方逃避,讓另一方獨自承擔。
那麼,如果雙方仍同住,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方是否仍可以被提告?答案是可以的,但情形會稍微複雜。法律上承認在婚姻共同生活中,除經濟上的支出,也有家事勞動的貢獻。正如俗話所說「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如果一方雖未實際拿錢出來,卻在日常生活中負責打掃、料理家務、照顧小孩等勞動付出,法院通常會認為該方已經對家庭有所貢獻,未必判准另一方的生活費請求。也就是說,並不是未支付現金的一方一定要負擔賠償,還要看其是否已以其他形式履行家庭義務。
因此,若想對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且仍共同居住的配偶提告,須具備特定要件,必須證明該配偶「完全沒有」或「幾乎沒有」對家庭有所付出。這種情形下,法院才可能認定該方有義務給付家庭生活費。例如,若能證明對方既不繳交房租水電,也不負擔日常開銷,甚至連基本的家事照料都未負責,自然就可以較為順利地請求法院裁判支付生活費,即令代墊也可能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討回。
至於證明方式上,建議平時能保存家庭收支的相關單據或憑證,包括但不限於匯款紀錄、轉帳單據、發票收據、收支記帳本、家事分工表等等,尤其是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的繳款證明或超市購物發票等等,都可以作為日後舉證的有力工具。若夫妻有事先訂立家庭收支協議或有任何書面記錄,也請妥善保存。

-家事-親屬-婚姻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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