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和打架就可以判決離婚嗎?
問題摘要:
「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界定是根據具體事件,考慮受害方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看是否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如果虐待已經嚴重到侵害了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即使對方是夫妻,也不能認為不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在判斷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時,要考慮打架的原因和是否具有持續性。偶爾失和而導致毆打對方,如果情況不嚴重且沒有持續性,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共同生活是以誠摯相處為基礎的,如果這個基礎未受影響,即使偶爾發生爭執或打架,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虐待。但是如果夫妻關係已經受到影響,即使沒有實際打架,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虐待。在一方主張受到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全面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而不僅僅是根據毆打次數來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這是關於夫妻一方若對他方造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受虐待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裡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只限於肉體上的傷害,它還包括任何嚴重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行為。
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文)。
該法條要求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考慮具體情形,包括侵害的嚴重性以及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法院在評估是否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時,會考慮這些侵害是否已經超過了夫妻通常能夠忍受的程度。
即使是偶爾的身體衝突和輕微傷害,如果這些行為沒有持續性,並且不足以損害婚姻關係的基本誠信,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虐待時,法院不僅會考慮行為的嚴重性和持續性,還會評估這些行為是否動搖了婚姻關係的基礎。
因之,答案就看是打架原因及有無持續性,即:按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夫妻共同生活係以誠摯相處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自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縱未動手,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之全盤情況而觀察,以斷定其虐待事實之有無,不得僅以毆打次數判斷其是否達於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
即使沒有發生身體上的毆打,如果夫妻間的關係已經因為其他形式的行為(如持續的心理虐待或嚴重的精神壓力)而嚴重破裂,這也可以構成虐待。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考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以全面評估是否存在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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