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和打架就可以判決離婚嗎?

16 Nov, 2016

問題摘要:

「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界定是根據具體事件,考慮受害方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看是否危及婚姻關係的維繫。如果虐待已經嚴重到侵害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即使對方是夫妻,也不能認為不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在判斷是否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時,要考慮打架的原因和是否具有持續性。偶爾失和而導致毆打對方,如果情況不嚴重且沒有持續性,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共同生活是以誠摯相處為基礎的,如果這個基礎未受影響,即使偶爾發生爭執或打架,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虐待。但是如果夫妻關係已經受到影響,即使沒有實際打架,仍然可能被認定為虐待。在一方主張受到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全面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而不僅僅是根據毆打次數來判斷。判定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虐待,需要從雙方在婚姻中的整體互動出發,考量其頻率、強度及影響。最終,法院將根據證據與雙方的陳述,做出符合事實與法律規範的裁定,以平衡雙方的合法權益並維護婚姻制度的公正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這是關於夫妻一方若對他方造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受虐待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裡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不只限於肉體上的傷害,它還包括任何嚴重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行為。

 

夫妻共同生活應以誠摯相處為基礎,若此基礎未受損,即便偶爾發生爭執或肢體衝突,通常難以構成法律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理由而得以請求離婚。夫妻間偶爾失和並發生輕微肢體衝突,若僅致對方受微傷,且雙方的關係並未達到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則此種情形並不足以作為離婚的正當理由。

 

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文)。

 

該法條要求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考慮具體情形,包括侵害的嚴重性以及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等因素。法院在評估是否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時,會考慮這些侵害是否已經超過夫妻通常能夠忍受的程度。

 

即使是偶爾的身體衝突和輕微傷害,如果這些行為沒有持續性,並且不足以損害婚姻關係的基本誠信,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虐待時,法院不僅會考慮行為的嚴重性和持續性,還會評估這些行為是否動搖婚姻關係的基礎。

 

夫妻生活的核心應建立在互相尊重與和諧共處之上。當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發生摩擦,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虐待,應從整體情況來加以判斷,而非僅憑單次或少數的衝突事件作出結論。對於一方聲稱遭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情形,應綜合考量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整體互動與行為模式。單純依據毆打的次數或頻率,並不足以斷定是否達到虐待的程度,而是要從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境,評估該行為是否實質上對婚姻的存續構成重大破壞。

 

例如,若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偶有爭執,但仍能以理性方式化解矛盾,且婚姻基礎並未動搖,則即便其中一方一時失控而動手,亦難以視為虐待。然而,若婚姻關係中的尊重與信任已經徹底崩潰,即使未出現實質肢體暴力的情形,也可能構成法律上所稱的虐待。換言之,對於是否構成虐待的判斷,不能單純著眼於某一行為的表面,而應深究該行為對整體婚姻生活的影響。

 

因之,答案就看是打架原因及有無持續性,即:按夫妻間偶爾失和毆打他方,致令受有微傷,如按其情形尚難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不得認他方之請求離婚為有正當理由(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例)。夫妻共同生活係以誠摯相處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自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縱未動手,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之全盤情況而觀察,以斷定其虐待事實之有無,不得僅以毆打次數判斷其是否達於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

 

即使沒有發生身體上的毆打,如果夫妻間的關係已經因為其他形式的行為(如持續的心理虐待或嚴重的精神壓力)而嚴重破裂,這也可以構成虐待。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考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以全面評估是否存在不堪同居之虐待。

 

在實務中,法院通常會根據具體案例的事實與證據,綜合判斷是否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例如,若一方長期對另一方施加精神壓力、惡意冷暴力,或不斷挑起爭執且缺乏改善意願,即使沒有實際的肢體傷害,也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虐待。同樣地,若一方多次對另一方施加肢體暴力,並導致對方在心理或身體上遭受持續性的傷害,即便暴力行為並非持續不斷,也可能被視為不堪同居的虐待。

 

-家事-親屬-判決離婚-裁判離婚-強制離婚-虐待-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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