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開儀式僅辦理結婚登記之婚姻是無效婚姻?
1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從制度設計的角度,還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台灣的結婚制度已從儀式婚主義徹底轉變為登記婚主義。新人們無需因未舉行公開儀式而擔心婚姻無效,但必須特別注意,無論儀式如何盛大,若未依法登記,婚姻即無效。未來無論在辦理婚禮或結婚登記時,都應確保完成正式登記程序,才能真正獲得法律上的配偶資格與權利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的民法親屬編之前,我國婚姻制度採取的是儀式婚主義。當時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明文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換言之,當事人必須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證人見證,婚姻始能發生完全效力。雖然辦理結婚登記在戶政機關,可以推定已結婚,但如果僅有登記、未經法定公開儀式及證人程序,婚姻效力仍有可能遭到推翻。若其中一方當事人事後反悔,提出反證並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法院仍可能認定該婚姻無效,因此在當時即使完成結婚登記,也不能百分之百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實務上也常見夫妻在離婚後破鏡重圓再婚,因誤以為只要重新登記即可,未辦公開儀式,結果在日後爭議中婚姻效力遭到否定,不可不慎。
不過,自九十六年修法後,我國婚姻制度出現重大轉變。新修正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改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亦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也就是說,修法後的結婚形式要件從「公開儀式加登記」轉變為「書面+證人簽名+登記」,公開儀式不再是必須的程序要素。至於新制施行時間,依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的形式要件即依新法辦理。
這次修正代表我國從儀式婚主義轉變為登記婚主義,婚姻的成立重點放在書面文件、證人簽名及正式登記,並未強制要求辦理公開儀式。換言之,結婚是否舉行典禮、是否宴請賓客、是否著正式禮服,從法律上來看,已完全屬於個人選擇,不再是結婚有效與否的決定因素。現今,只要雙方當事人有結婚之真意,依法完成書面、證人及登記手續,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若僅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公開儀式,婚姻仍然有效。反之,即使盛大舉行結婚典禮,如果未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在法律上仍屬未成立。這是舊法與新法間一個極為關鍵的差異。在舊法下,登記只是推定結婚之效力,公開儀式與證人才是確立婚姻效力的關鍵;在新法下,登記本身就是必要且充分的法律程序,只要符合書面、證人及登記這三項形式要件,即可成立有效婚姻。
由此可知,修法前後對結婚程序的要求有本質上的不同。修法前,雙方若僅辦理登記而無公開儀式,未來婚姻有被推翻的風險,特別在遺產繼承、親權行使、贍養費等權益發生爭議時,可能被否認婚姻關係存在。修法後,只要依法登記完成,即具有法律上夫妻身份,即便未曾舉行公開儀式也不影響婚姻效力。
本次修正立法意旨在於適應現代社會價值觀的變遷與生活方式的多元,尊重個人自主權,降低結婚程序上的形式障礙,使婚姻的成立更為便捷且符合個人自由的精神。同時,也藉此強化戶政機關登記制度的法律效力,將婚姻關係的確認與證明歸於國家正式登記機制之下,以提升法律安全與保障。
-家事-親屬-結婚要件-無效婚姻-公開儀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親屬編施行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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