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另一半一定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嗎?

17 Nov, 2016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可以請求清算夫妻雙方的財產及債務,並取回應歸其自己的財產。以下是關鍵點的詳細說明:在夫妻雙方均生存時,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可以向已故配偶的繼承人提出請求,要求清算雙方的財產及債務,並取回應歸自己的財產。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所提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應以死亡一方的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果繼承人有多名,這些繼承人需負連帶責任進行清算。清算過程中,必須先扣除應歸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剩餘部分才構成死亡者的遺產。這意味著在清算之前,不能直接進行遺產分配。例如,生存配偶應先取回應屬於其個人的財產,然後再處理剩餘的遺產部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簡單回答:配偶並不是一定先拿一半。生存配偶在另一方死亡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規定和程序。答案當然不見得,要看情況而定,即按夫妻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 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並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

 

請求權的主體和客體

 

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固不待論。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依民法第1153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戴東雄著,民法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 212 頁參照,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3 月初版第一刷,司法院21年院字第780 號解釋(六)參照)。易言之,生存之夫妻一方於他方死亡後所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在清算及取回自有財產,非本於遺產繼承人之地位而有所請求。

 

清算程序及遺產的界定

 

若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進行財產清算,再依繼承法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對死亡方的繼承人提出,繼承人對此負連帶責任進行清算。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基於繼承權,而是基於清算夫妻財產的權利。生存配偶取回的財產並非遺產的一部分,而是在清算過程中扣除後的財產。

 

因此,在遺產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即按夫妻之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其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俾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故不待論。

 

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民法第1153條第1項及司法院21年院字第780號解釋可茲參照。

 

總結來說,生存配偶在另一方死亡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清算夫妻財產,確保取回屬於自己的部分,而非基於繼承權請求遺產。此過程必須以死亡一方的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並在清算完成後,才能界定遺產範圍。

 

當一方配偶去世後,生存的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清算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財產。這項請求權不是基於繼承權,而是基於婚姻關係中共同財產的平等分配原則。這意味著生存配偶可以要求從夫妻共有的財產中取回應該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

 

行使這項請求權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認財產和債務:首先需要確定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和債務。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在扣除共有債務後,計算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並確定差額。

請求分配:生存配偶可以向去世配偶的繼承人請求分配這些財產的差額,通常是剩餘財產較多一方需支付給剩餘財產較少一方差額的一半。

如果配偶去世後留下的繼承人有多人,這些繼承人需要連帶負責處理這項清算和分配的責任。這整個過程主要是通過法院的監督進行,以確保公平正義地處理每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第115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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