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另一半一定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嗎?

17 Nov, 2016

律師回答:

答案當然不見得,要看情況而定,即按夫妻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 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並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固不待論。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依民法第1153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戴東雄著,民法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 212 頁參照,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3 月初版第一刷,司法院21年院字第780 號解釋(六)參照)。易言之,生存之夫妻一方於他方死亡後所行使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在清算及取回自有財產,非本於遺產繼承人之地位而有所請求。

 

因此,在遺產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即按夫妻之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其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俾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故不待論。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民法第1153條第1項及司法院21年院字第780號解釋可茲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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