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注意事項有那些?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雖為最迅速且不需經法院審判的離婚方式,但絕不代表可草率處理。從離婚意願到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再到財產分配、贍養費與債務責任,每一項都需仔細考量與明確約定,才能真正將婚姻劃下句點,避免後續爭端。倘若協議內容完整明確,再經法院認可或公證,即可兼顧程序效率與法律保障,使雙方得以和平理性結束關係,為下一段人生奠定穩固起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協議離婚是我國法律規定下三種離婚方式中最為簡便與常見的一種,也就是大家口中的「簽字離婚」,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只要對離婚達成合意,並由兩位證人簽署作證,再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完成離婚。
 
然而,雖然表面看似簡單,只需簽署文件並登記,但實際上,若相關子女權利、財產處理與法律責任等問題未事先明確協議與處理,未來仍可能衍生爭端與訴訟,甚至造成雙方長期糾纏,影響生活。因此,如何「把婚離乾淨」,其實更需要在協議內容中做出完整且明確的規劃與安排。
 
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為夫妻雙方皆有完全行為能力,並在自願的前提下簽署離婚協議書,另需有兩位成年證人(實務上須年滿二十歲且無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況)同時在場親自見證與簽名,以確保離婚出自於雙方自願且真實的意思表示。實務中建議四人於同時同地完成簽署手續,以免日後發生爭議時,有人主張證人未實際見證離婚同意,導致離婚效力被挑戰。
 
此外,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協議離婚時除終止婚姻關係,尚須一併約定子女的監護權與扶養計畫。監護權的安排可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由父或母單獨監護,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並記載於離婚協議書內。此處所謂監護權不只是孩子與誰同住,更涉及如醫療決策、出國申請、學籍轉換等實質權利義務,因此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避免日後發生執行爭議。
 
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法仍享有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第2項明定,監護人不得無故拒絕非監護人探視子女。因此,離婚協議書應明確約定探視的時間、頻率、地點、交接方式,並涵蓋寒暑假、春節、母親節、生日等特殊時段。若日後監護人拒不配合探視,非監護人得據以向法院聲請重新裁定探視方式。
 
關於子女的扶養費,未擔任主要監護人的一方仍須分擔子女的生活費用。離婚協議中應載明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時間及支付期間(通常至子女年滿20歲),並可依子女教育需求增列補習費、學費、醫療費等特殊支出。
 
然而,若離婚協議未經法院裁定或公證,單憑民間約定無法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另行訴訟確認其內容,再取得判決後才能聲請執行。因此,實務上建議對於扶養費相關內容可進行法院認可或公證,使其具備執行力。
 
此外,協議離婚中常見的另一項重點即為財產分配問題。夫妻於婚後所得的財產,若無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1條規定,於離婚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即雙方婚後財產經扣除負債後差額的一半可作為請求基準。例如配偶甲財產餘額為100萬元,配偶乙為20萬元,乙可請求甲支付差額的一半即40萬元。協議書中應明確約定財產範圍、估價基準、給付方式與付款時間。
 
針對贍養費部分,在法律上可分為兩種:一為民法所稱基於生活困難而請求的扶助型贍養費,另一則為本於契約自由所約定之贍養費,後者在協議離婚中較為常見,屬雙方自由協議內容,如協議未履行,視為契約違約,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與民法扶助型贍養費請求無涉。
 
最後,也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夫妻間的對外債務責任。若夫妻於婚姻存續間互為貸款、信用卡保證人,即使離婚,也不影響債權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此,在協議離婚時建議針對所有已知債務(包括信用貸款、房貸、卡債等)明列債務歸屬與清償責任,避免日後出現糾紛,甚至被迫為前配偶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雖為最迅速且不需經法院審判的離婚方式,但絕不代表可草率處理。從離婚意願到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再到財產分配、贍養費與債務責任,每一項都需仔細考量與明確約定,才能真正將婚姻劃下句點,避免後續爭端。倘若協議內容完整明確,再經法院認可或公證,即可兼顧程序效率與法律保障,使雙方得以和平理性結束關係,為下一段人生奠定穩固起點。

-家事-親屬-離婚-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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