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再婚,兩任丈夫的小孩都有這些權利義務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女性再婚後,其與前後兩任丈夫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皆被視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在母親過世時,這些子女都享有同樣的繼承權,並應負相同的扶養責任。即使是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也不能以「非同一父親」為由,規避照顧與扶養義務。至於生活照顧的分配,固然可由家人間自由協商安排,但若協商不成,則仍可依法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各方責任與義務的分擔。法律的目的在於保障年長者之基本生活,同時維持家庭關係的穩定與親屬之間的責任倫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位女性再婚後,與兩任丈夫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對她都擁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些關係主要依據民法的親屬編與繼承編來做判斷與適用。若這位女性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在其未喪失繼承權或未拋棄繼承的情形下,未來當母親死亡時,該名兒子即依法成為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可列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民法第1147條與第1138條第一項之規定,遺產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並由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因此並不因為該子女與其他繼承人是否為同一父親所生,而影響其繼承地位。也就是說,只要是母親的子女,無論是否為現任或前任婚姻所生,於法律上均視為具有同等繼承權之繼承人。
至於在母親生前的扶養義務上,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有互負扶養義務,這也同樣不會因是否與同一父親而有所區分,因此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亦應依法對母親負有扶養責任。法律所認定的扶養義務不只是生活上實際的照顧,也包含金錢上的資助與協助,尤其當父母年老失能,無法自給自足時,子女即有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5條進一步指出,若有數位扶養義務人,則應依親屬間之順序履行義務,並考量各人之經濟能力予以分擔。具體而言,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為第一優先順位,因此不論子女是否為前後任丈夫所生,都應依法共同承擔照顧與資助之責。
如果母親未來住院或生活無法自理時,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並非得以自動免除其照護義務,雖然在實際操作上子女可能會依照地理位置、個人意願或經濟狀況進行協調,有人可能選擇負擔費用,有人則選擇陪伴照護,這些都是在法律之外可由家庭成員自行協商與安排的彈性空間。然而若其中有子女明確拒絕履行扶養義務,而母親經濟困窘或健康惡化無法維生時,也可依法提起扶養請求訴訟,請求法院裁定由不履行扶養義務之子女履行部分或全部扶養責任。法院將會考量子女成長過程中是否受到母親扶養、現在的經濟能力與母親目前的生活需求等因素,綜合裁量是否應負扶養義務及其程度。
至於繼承權部分,依據民法第1137條規定,繼承權為法定權利,不得隨意排除,除非該子女已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經法院判決排除在外,否則即享有繼承地位。例如,與前夫所生的兒子即便與母親關係疏離,只要未經法律排除繼承資格,其在母親死亡後仍然依法享有與其他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
然而,也有例外情形,若母親希望排除特定子女之繼承資格,例如擔心其不照顧自己或有其他不可原諒的行為,則可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排除繼承人之繼承權,或在生前透過信託等方式安排遺產分配,但仍須注意民法第1223條所保障的特留分制度,不得完全剝奪繼承人依法應享有的最低繼承份額。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37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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