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扶養費如何請求?怎麼計算?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不僅保障父母在婚姻內對子女的義務,也強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負有的法定扶養責任。扶養費的負擔與是否擔任親權人無關,而是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為核心,同時結合父母雙方的資力與現實狀況,由法院裁量適當金額並依法強制履行。但若父母雙方資力充裕,法院為讓未成年子女能維持優質生活條件,也可能將扶養費金額調整高於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值。因家庭若有能力,應可為子女提供較完善的教育、生活與醫療照護資源,法院在衡量父母的職業、薪資、財產、資產結構及照護分工等整體狀況後,會更精準地裁量扶養費金額,達到真正的公平與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目的。這些標準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會依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作出最符合公益與子女最佳利益的調整,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同時不加重負擔於經濟能力不足的一方,也不讓經濟較強的一方過於輕忽其應盡的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父母離婚後,小孩的扶養費如何計算,一直是許多家長關心的法律問題。
 
小孩的扶養費如何請求?
 
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即使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這項責任並不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有所改變。也就是說,即使父母雙方中的一方並未取得親權或實際照顧子女的權利,仍需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部分或全部的扶養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與教養,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所需、教育費用、醫療支出等,是一項法律義務,不能因為婚姻關係終止而迴避。那麼法院在判定扶養費時,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這就牽涉到民法第1119條的規定,扶養的程度要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也就是孩子實際的生活需求,結合負擔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社會身分,進行綜合考量,不是一個固定的金額,亦非一律均分。
 
民法第1115條第3項的規定,當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例如父母兩人),若兩人親等相同,則應各自的經濟能力,按比例分擔扶養費。這也表示若一方收入顯著高於另一方,扶養費的負擔比例也會有所不同,並非機械式的五五分攤。
 
進一步來說,法院在審理涉及扶養費的家事案件時,並不僅僅依據某個固定標準,而是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的規定,綜合審酌一切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父母的收入、支出、財產、社會地位、實際照顧子女的勞務分配情況,以及子女的實際需要(如是否就讀私校、是否有特殊病症、是否需長期照護等)。
 
再者,若父母中的一方因特殊情況請求調整扶養費,例如遭遇經濟困難、失業或有重大醫療負擔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原先判定的扶養費金額。民法第1121條明確規定,扶養的程度及方法可因情事變更而請求法院變更之。
 
這是為保障雙方的公平,避免原定扶養費金額不符現實狀況。此外,若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已經先行墊付對方應支付的扶養費,該方也可以依據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另一方請求返還。這種情況常見於一方完全未履行扶養義務時,法院會認定對方因未給付扶養費而取得不當利益,墊付方因此受損,自得向對方請求返還。
 
小孩的扶養費計算不是單一標準,而是個案裁量。法院會子女生活實際所需、父母雙方經濟條件、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的內容、社會標準等多重因素做出判斷。實務中雖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數據,但也不會拘泥於此。父母雙方如能協議出合理的扶養費金額最為理想,若協議不成,也可循司法程序向法院請求裁判,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益。
 
法院會怎麼計算子女扶養費的金額呢?
在計算金額時,實務上法院經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此項統計數據包含食品、衣著、住居、教育、交通、娛樂等項目,涵蓋一般人基本生活所需。因此,雖然法院不會機械性地完全依賴主計總處的平均數據,但該資料確實是判斷子女基本生活費的重要參考依據。例如在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的消費支出高於其他縣市,那麼法院在審酌台北市孩童扶養費用時,可能會設定較高的扶養標準。
 
在法院實務上,計算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金額時,主要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依子女實際居住所在地的縣市統計資料作為計算基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節錄:「......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調查報告,其消費支出項目為食品費、飲料費、衣著及鞋襪類、燃料及燈光、家庭及家具設備、家事管理、保健及醫療、運輸及通訊(內含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乘交通設備之費用、其他通訊費)、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內含旅遊費用、娛樂消遣服務、書報雜誌文具、娛樂器材及附屬品、教育及研究費)、雜項支出等,該消費支出既已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原可作為一般扶養費用計算之參考,......」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傾向使用較能反映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依據,而由於此一數據僅涵蓋部分縣市,如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金門與連江縣等,因此若子女實際居住在未涵蓋的縣市,法院通常會以鄰近縣市的標準作為參考依據。
 
就以臺灣的六都來說,112年度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付--按區域別分」統計資料,臺北市的金額為34014元、新北市則為26226元、桃園市為25235元、台中市為26957元、台南市為22661元、高雄市為226339元。,顯示不同縣市生活成本有明顯差異。
 
法院並非單純以該金額為固定扶養費標準,而是會進一步審酌雙方父母的經濟能力來調整各自負擔的比例,舉例來說,若母親收入穩定且較高,而父親正處於待業且有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為母親應負擔較多比例,例如將雙方的扶養費比例裁定為2比3;又或者在父親經濟能力顯著優於母親,且母親實際上負責子女日常照料、教育與看護等勞務時,法院也可能考量母親所付出的照顧行為等同於金錢給付的一部分,因此判定父親與母親的負擔比例為5比1。若雙方經濟狀況皆不理想,法院亦可能改採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作為計算依據,因為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平均消費金額包含消費性及非消費性支出,例如食衣住行、醫療、教育、保險等全面性的生活支出,而且該統計未區分年齡層,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均以相同標準計算,因此對經濟能力不足的家庭可能不太合理。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計算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2條=民法第1119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節錄:「
......暨綜合兩造之專業所長、工作能力、歷來收入等情,本院認就聲請人甲○○、乙○○扶養義務之分擔,由聲請人丙○○與相對人各負三比二比例之扶養程度職責應屬允妥,本院併認聲請人甲○○、乙○○未來每人每月所需之扶養費以22,000元為適當,故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即8,8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6號民事判決節錄:「......徵之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經常性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其項目則涵括食衣住行育樂及保險等生活範圍,且係不分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一般日常生活之支出,固非無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功能。惟衡諸目前國人貧富差距擴大,且漸有『M型化』社會之趨勢,在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情況下,若以該調查報告所載之統計結果作為支出標準,如非家庭收入達中上程度者,恐難以負荷。......顯見兩造資力狀況尚非良好,則以前揭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內容作為其等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標準,容有過高。本院審酌上開未成年子女們並無特殊醫療或才藝需求,並分別就讀公立小學、托兒所,暨參酌原告、被告之工作、收入、財產與整體經濟狀況、子女人數,且參諸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所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係指社會救助法第4條所定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統計資料,家庭收入在該標準之下者,可享社會救助之福利措施,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費金額至少應達該最低生活費標準,自應以該標準中之108年度臺南市部分(因無嘉義縣市,故以鄰近之臺南市為基準)之統計資料即12,388元作為計算每月扶養費之金額等情狀,認未成年子女林OO、林OO每月所需之扶養費應以每人12,388元計算。......」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