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該各攤一半嗎?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持續存在,其分擔比例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公平原則及實際照顧情形加以調整,並非絕對各攤一半。離婚後子女的扶養費不是由一方獨力承擔,法律已明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並要求父母雙方無論婚姻狀態如何,均應共同負起扶養責任,而具體金額及比例,則由法院依實情審酌裁定,以達成實質公平。對於實際已負擔的扶養費用可依法向對方追償,並應注意時效規定及證據保存,若涉及財產分配亦應於時效內主張,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是否應該各攤一半,這其實並無絕對答案,因為民法第1114條至第1121條等規定,子女的扶養費用由雙親共同負擔的原則雖然明確,但具體負擔的比例則應依實際經濟能力及個案情況酌定,而非機械式的五五分攤。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也包含扶養義務,即使在離婚或喪失監護權的情況下,這項義務依然不會因此而消失。這代表著即使子女的監護權由父親單獨行使,母親仍須依法分擔扶養費用,因此若過去九年內,父親一人獨力扶養兩名子女,依照法律,他有權依法向前妻請求分擔這段期間內所支付的扶養費。法院在實務上審酌此類案件時,通常會以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及實際照顧責任作為評估標準,並據此決定扶養費分擔比例。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一款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因此父母對子女即屬此範圍;民法第1116-2條進一步強調,即使結婚關係已撤銷或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不會因婚姻狀態改變而解除。
此外,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若有多位負扶養義務者,例如雙親,且親等相同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費比例的判定應以實際經濟狀況為衡量依據。法院在審理類似爭議時,通常會參考各方的財產、薪資、負債狀況、實際照顧情形等因素進行調整,而不單以監護權歸屬或婚姻中是否擔任主要照顧者來認定扶養義務的比例。
例如認定雙方父母間一方資力優越,而另一方實際負責子女照護,因此以5:1的比例裁定扶養費分擔,充分體現法院衡量經濟能力及勞務照護價值的原則。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節錄:「本院審酌兩造上揭財產、所得情形,相對人資力顯優於聲請人,復參酌聲請人實際負責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責任,所付出之勞力,非不能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等一切情狀,因認相對人、聲請人應依5:1之比例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為適當。」
扶養費並不一定是平均負擔,而是應兼顧公平原則及實際狀況。另一方面,法院對於扶養費具體金額之計算,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地區性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再結合子女年齡、就學、健康等實際生活與教育需求,以及父母各自的所得與資產,整體考量後裁定合理的扶養費金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節錄:「......本院審酌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子女居住高雄市境內,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臺灣地區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記載,高雄市104、105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21,191元及20,665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高雄市106、107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均為12,941元,又未成年子女OOO現為2歲之幼兒,目前生活及日後教育之必要性費用需支出相當金額,及兩造之所得及財產顯較高雄市地區之家戶平均收入為高,應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較為優質之教養環境,支付較高之教養費用等一切情狀,堪認以36,000元作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應屬妥適。......」
扶養費用的分攤不是以數字平分為基礎,而是依照個案具體條件,考慮子女的基本與特殊需求、父母資力差距與勞務付出狀況,再加上法院對於合理生活水準的推估進行裁量。對於實際一方長期負擔所有費用者而言,
若另一方未盡扶養義務,亦未主動提供金錢支援,根據不當得利的法律理論,即可對其主張返還其應分攤而未支付之扶養費,此主張的法源來自於民法第179條,並結合法院實務見解加以支持。因此,如父親一人獨自支應兩名子女的生活費用,即可依法請求母親按其經濟能力負擔應付比例部分,並追溯至合理年限內所累積之扶養支出,至於金額的計算則建議保留歷年支出憑證或帳目資料,以利於後續法律主張。
若離婚協議載明子女監護權歸男方單獨行使,而女方卻未依法分擔子女生活開支,依據民法規定,仍可請求對方負擔應有比例的扶養費。依照實務見解,如當事人一方已連續負擔多年,則可依不當得利法理,向對方主張返還其應分擔但未負擔的扶養費部分。
需注意的是,這類請求受民法消滅時效規範限制,原則上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實務見解除非有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則適用五年短期時效。至於監護權方面,民法明定僅對未成年子女有效,子女一旦成年,監護權即自動消滅,父母雙方對其已成年子女原則上不再享有監護上的權利義務,除非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需聲請監護宣告。
-家事-親屬-扶養-未成年子女-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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