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預先確認子女對父母親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理論上可向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須以實際發生法律爭議為前提,目前若單純以擔憂未來可能發生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未必會受理。建議您可預先著手準備證據,如子女生活開支紀錄、前夫未盡義務的證明資料等,於將來有爭議發生時提出主張,以符合法律程序,並有效保障您與子女的權益。這種預作準備的方式,不但可以爭取時間,也可避免日後陷入措手不及的法律風險之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是否可以預先向法院申請免除將來對父母的扶養責任,這個問題在實務上頗具爭議與技術性。與前夫離婚已五年,雖然雙方對孩子仍有共同監護權,但前夫從未依離婚協議支付贍養費,孩子的生活費、學費、醫療與扶養開支皆由一人負擔,前夫既無工作、又有債務,這樣的現況的確令人擔憂,怕日後孩子長大後反被追討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8條的相關規定,法律上確實明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義務提供扶養,尤其是當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時。而根據第1118條之1的規定,若父母過去對子女曾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施以重大精神或身體傷害,子女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明文指出:「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也就是說,若證明父親過去有重大失職或惡意,且對子女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得依情節酌情免除子女的法律扶養義務。
 
不過,目前前夫尚未提出任何法律行動,也就是他尚未對孩子提起扶養費請求訴訟,因此若現在就貿然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的訴訟,法院可能會以「缺乏即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不予受理。依據現行法制,確認訴訟的成立條件需具有「法律上之利益」,也就是原告需證明其現時已遭受具體的法律風險或侵害,若單純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抱持憂慮,往往不被認為具有確認之必要。
 
因此,從訴訟策略上建議不宜貿然提起「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而應該採取預備性證據蒐集的方式,為日後可能的訴訟做準備。具體可行的做法包括:
 
一、保留與子女之銀行存摺明細,證明過去多年獨自負擔所有扶養費用;二、收集離婚協議書、對方未履行義務之證明,例如未支付贍養費的紀錄、匯款紀錄空白、法院強制執行未果的證據;三、可請鄰居或學校老師出具證明、佐證前夫長期未曾參與孩子生活,甚至可以準備好由社工或心理師評估報告,說明孩子曾因父親不履行照顧義務而受創傷。這些資料將有助於未來一旦發生扶養糾紛時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抗辯。
 
同時,如果未來前夫真的對孩子提起扶養費之請求,孩子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為抗辯,即主張其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進而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還可以進一步依同條第2項主張免除該義務。此處所謂「情節重大」,並未明確定義,需法院依據個案情況具體判斷,通常包括長期失聯、故意規避義務、造成重大精神傷害等情事。
 
須注意的是,若孩子目前仍為未成年人,或尚未具有獨立行為能力,其權利主張應由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進行,但因該訴訟係為避免其未來義務,法院是否認可此「預防性訴訟」仍有爭議,因此慎重起見可先向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尋求法律意見,再擬定具體對策。

-家事-親屬-扶養-扶養養務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條=民法第1117條=民法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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