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後,遇家暴自保之道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的存在只是最基本的平等保障,不論是同性婚姻、婦女、兒童甚至是少數族群,皆可能成為社會歧視與暴力的受害者,因此,除制定法律,我們更應在日常生活中努力落實「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藉由法律的推動與社會觀念的轉變,希望有朝一日,真正達到無論性別、身份、背景皆平等尊重的社會。
律師回答: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17日完成三讀後,確立相同性別二人可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並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依據該解釋意旨及施行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該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對此已有明文規定。且依施行法第27條,該法自2019年5月24日施行,因此同性二人自此日起得依法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生身分法及其衍生的財產法上法律效果。
婚姻作為共同生活的開始,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承諾,更涉及兩個家族間的延續與結合,即使再如何獨立的個體,在法律上結婚後也必然與對方的家屬建立一定的身分法上關係,雖然同性婚姻已經有法律上的明確定位,但不可否認,社會中對於同性婚姻的誤解與歧視依然存在。
因此可以預見未來在同性婚姻中的家族內部,也可能出現不諒解乃至歧視的情形,進而引發家庭暴力問題,因此,同性婚姻中的家庭暴力防治與自我保護尤顯重要,依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依第24條第2項規定,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法律效果,均準用於同性婚姻,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另有規定。
因此,依該法第2條成立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若發生家庭暴力行為,亦適用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依之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其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人、直系血親或姻親,以及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這些規定已明訂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依第2條第1款及第3條。
至於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的具體態樣,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包括言詞攻擊,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奪走小孩等,亦包括心理或情緒虐待,如竊聽、跟蹤、監視、持續電話騷擾、冷漠、孤立、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或操縱干擾被害人生活等行為。
因此,同性配偶或其家庭成員若有以性歧視言論或其他方式歧視、羞辱同性配偶的情形,亦應認定為家庭暴力中的言詞攻擊或心理情緒虐待,若因同性婚姻而遭受家族成員性別歧視言語攻擊,被害人應積極蒐證並向警察機關聲請保護令,若警察機關不予受理,亦可逕向家事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有急迫危險,則可聲請緊急保護令,如有遭受配偶或家屬傷害的高度風險時尤應迅速行動。
此外,提醒讀者,家庭暴力被害人依法得聲請隔別訊問,並於審理時申請社工師陪同,保護令事件採不公開審理原則,且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暫時保護令的核發程序中對證據的要求僅需達到釋明標準,除非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認為證據不足需要雙方到庭說明,否則原則上可以不開庭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案件即進入家事庭正式審理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屆時法官將傳喚雙方當事人出庭陳述並進行相關證據調查。
法律的存在只是最基本的平等保障,不論是同性婚姻、婦女、兒童甚至是少數族群,皆可能成為社會歧視與暴力的受害者,因此,除制定法律,我們更應在日常生活中努力落實「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藉由法律的推動與社會觀念的轉變,希望有朝一日,真正達到無論性別、身份、背景皆平等尊重的社會。
-家事-親屬-同婚-同性伴侶-
(相關法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7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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