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保護對象的擴大?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及時介入、有效保護」,以防止暴力行為持續或惡化,並透過擴大保護範圍與周延規範內容,使更多可能的受害者能獲得即時救濟與支持,未來仍需持續強化執法能量、完善社會支持體系、提高大眾對家庭暴力議題的認識與敏感度,只有當受害者能夠放心求助、加害者能夠接受適當矯治,社會整體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識才能真正落實,進而打造出更安全、尊重與和諧的人際互動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並保護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與權益,首先必須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內涵,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最常見的情況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及精神虐待等,這些行為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生活穩定甚至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法律的規範必須涵蓋各種可能的侵害行為,並提供受害者適當的法律保護與資源,避免家庭暴力惡化成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此外,為避免將暴力問題僅限於傳統「家庭」範疇而忽視其他類型的親密關係暴力,例如校園暴力或分手後的暴力行為,使得部分被害人無法獲得公權力的協助與福利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63條之1,將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納入保護範圍。
 
這項規範俗稱為「恐怖情人條款」,意指凡16歲以上的學生或成人,不論異性或同性戀人,即使雙方並無同居事實,只要遭受對方施以肢體或精神暴力,均得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此一條款的增列,使得法律保護範圍不再局限於傳統家庭架構,而是擴及所有具有親密關係之伴侶,預防情感糾紛演變為嚴重暴力事件。
 
關於家庭成員的認定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亦有明確規範,適用對象包括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與前妻,亦包括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此外,直系血親關係者,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亦屬於法律保護對象,現有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者,如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離婚後的媳婦與前公婆、女婿與前岳父母,也在本法保護之列,至於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者,如兄弟姊妹、伯叔姪、外甥舅等,同樣受到本法適用。
 
另外,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也在法律保護的範圍內,此種廣泛的家庭成員界定,顯示出法律對受害者保護的高度重視,避免因關係型態之變動而使受害者失去法律保護。
 
另一方面,針對「目睹家庭暴力」的情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項亦特別規定,所謂目睹家庭暴力,指的是兒童或其他家庭成員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例如小孩親眼目睹父親毆打母親,或妹妹聽到父親施暴的聲音。
 
雖然這些目睹者本身未必遭受直接身體傷害,但目擊暴力的經驗仍會對其心理造成重大影響,易引發焦慮、恐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心理問題,甚至在未來形成暴力行為的傾向,因此法律特別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納入保護範圍,提供輔導資源與心理治療,以協助其恢復心理健康,防止負面經驗影響其正常成長與人格發展。
 
當自己或家人不幸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透過多種方式求助,例如報警處理、尋求社福機構協助,或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法院可以核發各類型的保護令,包括禁止接觸、禁止跟蹤、強制搬離住所、限制接近距離等,藉此保護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與生活安寧。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精神在於「及時介入、有效保護」,以防止暴力行為持續或惡化,並透過擴大保護範圍與周延規範內容,使更多可能的受害者能獲得即時救濟與支持,未來仍需持續強化執法能量、完善社會支持體系、提高大眾對家庭暴力議題的認識與敏感度,只有當受害者能夠放心求助、加害者能夠接受適當矯治,社會整體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識才能真正落實,進而打造出更安全、尊重與和諧的人際互動環境。

-家事-親屬-家庭暴力-家暴-家庭暴力保護對象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