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另一半有外遇可以竊錄嗎?

20 Nov,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固然可以是刑法犯罪行為,即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非公開」係指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而不欲公開之期待,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其行為的隱密性,因此如果錄自己與配偶對話,不見得是刑事違法,但偷拍配偶車上或處所的影像,為蒐證而竊錄並不屬於正當理由,夫妻竊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但民事案件沒有嚴格要求是否法定程序取得,所以即使不合法,亦可以作為證據,而由法院直接判斷是否可信,此觀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 上易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所示:按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應使當事人就該證據及其調查之結果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則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以自由心證判斷之。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在保護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而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除在民事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外,在刑事上更以通姦、相姦罪相繩,此類案件,本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又通姦、相姦行為在其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如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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