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否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政府透過此條例提供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以確保受害婦女能夠獲得適當且持續的支持,使她們有機會走出陰影,重新開始新生活,這項措施不僅在經濟層面提供實質援助,更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代表政府對於婦女權益保障的高度重視,並透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展現國家對性別正義與人權保障的承諾,鼓勵更多受害婦女勇敢站出來,勇敢面對暴力與不公,尋求法律與社會的支援,藉由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能及時協助個別受害者,也能逐步改變社會對婦女受害者的刻板印象與偏見,促使社會整體更加關注婦女處境,進而提升整體社會對於婦女保護與扶助的意識,讓更多婦女在面對困境時,能夠及時獲得援助與資源支持,最終邁向真正自立自強的人生,實現安全、尊嚴且有希望的未來。
律師回答: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並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提供緊急照顧與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總統於89年5月24日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依據該條例規定,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的婦女,可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申請資格須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婦女,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的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一點五倍,並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即符合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的資格,在傷病醫療補助方面,若申請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子女已參加全民健保,且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即可申請。
此外,未滿六歲的子女若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也符合申請資格,補助標準部分,對於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子女而言,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的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未滿六歲之子女則凡在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的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時,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為未滿六歲子女之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先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之後赴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用補助。
此外,在法律訴訟補助部分,凡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亦可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申請程序方面,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申請限制部分,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者雖可同時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與法律訴訟補助,但若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則不得重複申請,以確保社會資源能夠公平且有效地運用。
這項扶助措施的設立,旨在提供婦女即時且必要的醫療與法律援助,減輕因受害而產生的經濟壓力,並協助她們重新建立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侵害後,通常需要長期且持續的醫療及心理治療支持,同時也可能面臨繁複且漫長的訴訟過程與龐大的訴訟費用負擔,若無適當的資源協助,往往難以承受。
因此政府透過此條例提供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以確保受害婦女能夠獲得適當且持續的支持,使她們有機會走出陰影,重新開始新生活,這項措施不僅在經濟層面提供實質援助,更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代表政府對於婦女權益保障的高度重視,並透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展現國家對性別正義與人權保障的承諾,鼓勵更多受害婦女勇敢站出來,勇敢面對暴力與不公,尋求法律與社會的支援。
藉由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能及時協助個別受害者,也能逐步改變社會對婦女受害者的刻板印象與偏見,促使社會整體更加關注婦女處境,進而提升整體社會對於婦女保護與扶助的意識,讓更多婦女在面對困境時,能夠及時獲得援助與資源支持,最終邁向真正自立自強的人生,實現安全、尊嚴且有希望的未來。
-家事-親屬-家庭暴力-家暴-
(相關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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