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騷擾犯罪嗎?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遭遇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長期、反覆地糾纏與威脅,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聯紀錄、錄音檔案、文字紀錄等,必要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備案或聲請保護令,並積極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尋求專業協助,切勿因對方未採實際暴力手段而輕忽其法律責任與對自我心理造成的實質傷害,唯有透過法律機制正當行使權利,方能有效遏止不當行為,避免自身權益持續受損。

律師回答:

就刑事責任而言,若只是接到讓人感到困擾或厭煩的電話,尚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必須能證明當事人在接到該通電話後,除感到不悅之外,更重要的是因此感到畏怖與恐懼,若能證明對方的行為已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明顯恐懼,才可能符合刑法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進而追究其刑責。
 
此外,有人主張此類行為亦可構成強制罪,但強制罪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係指以強暴或脅迫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從現行法律與司法實務來看,單純以騷擾電話方式進行糾纏,多數情況下難以構成強制罪,除非該行為與具體的強暴或脅迫手段結合,例如威脅立即性的人身攻擊、財產損害等,否則難以在法律上成立。
 
因此,面對此類不斷騷擾或語帶威脅的電話行為,若當事人難以自刑事訴訟中獲得即時有效的救濟,則可另尋民事途徑求償,最可行的做法是先取得通聯紀錄,藉此證明對方持續騷擾的次數與頻率,再依民法規定主張對方已侵害其精神上法益,造成其情緒困擾、生活與工作的影響與損害,進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尤其在此情節下,被害人可主張對方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屬於不法侵害人格權之行為,且情節重大,應當予以民事救濟。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騷擾行為係指一切足以使人感到畏懼或不安之言語、動作或情境,例如不斷撥打電話、言詞挑釁、警告、嘲弄或羞辱他人,皆屬其中範疇,因此,即使行為人與被害人並無親屬或婚姻關係,若其行為已達嚴重干擾甚至傷害他人心理狀態的程度,仍可借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對騷擾的實質認定作為判斷依據。
 
倘若糾纏行為在次數、時間與內容上皆超出常人所能容忍之程度,被害人自然可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主張精神上損害並請求合理金額的精神慰撫金,法院於判決時將綜合考量被害人所受心理壓力、行為人之惡意與行為持續時間等情節作出裁量。
 
此外,若來電者的言語內容已涉及放話加害對方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並使當事人產生實質的不安與恐懼,此時即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依該條文,恐嚇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即使尚未付諸實行,只要讓人感到具體的威脅並產生恐懼心理,便可能構成犯罪,屆時不僅可提起刑事告訴,並可依此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因此,當事人若欲主張其權益,建議應及早保全相關證據,其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便是錄音,若能錄下對方來電內容,不僅能自我防護,更能在未來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時作為重要的證據依據,法官於審酌事實時,對於錄音資料的內容、語氣及脈絡皆會詳加比對,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恐嚇、騷擾或其他不法行為,實務上亦常有因錄音而成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成立的判例。
 
總結而言,若遭遇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長期、反覆地糾纏與威脅,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聯紀錄、錄音檔案、文字紀錄等,必要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備案或聲請保護令,並積極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尋求專業協助,切勿因對方未採實際暴力手段而輕忽其法律責任與對自我心理造成的實質傷害,唯有透過法律機制正當行使權利,方能有效遏止不當行為,避免自身權益持續受損。

-家事-親屬-家庭暴力-家暴-

(相關法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民法第19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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