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蹤不明該怎麼辦?死亡宣告作成前,要如何處理財產管理事宜?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失蹤人之法律狀態與財產處理,法律已設有完整制度。當失蹤人長期無法聯絡,利害關係人應掌握時效,先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以管理其財產,保障家庭與第三人之權益,並於期限屆滿後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以達成身分關係之終結與法律效果之確定。如此可避免家庭與社會陷於法律不確定與經濟風險之中,亦使司法制度於悲傷與現實中發揮穩定秩序與救濟之功能。

律師回答:

當有人失蹤時,通常是指該人行蹤不明、生死未卜,無法確認其是否仍然存活,亦未發現遺體或死亡事證,此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失蹤」。為解決由失蹤所衍生出的法律不確定狀態,例如財產無法處分、保險理賠無法進行、配偶無法再婚等問題,法律設置「死亡宣告」制度,讓法院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宣告失蹤人死亡,以穩定法律關係並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依民法第8條的規定,失蹤滿一定期間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失蹤期間依失蹤人身份而異,一般人需失蹤滿七年;若為八十歲以上之高齡者,則縮短為三年;若係遭遇特別災難者,例如船難、空難、戰爭或重大天災等,則僅需失蹤滿一年即得聲請。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內容包括公告催請失蹤人於一定期限內陳報其生存,或鼓勵知悉失蹤人生死情形者向法院報告。此一催告須於報紙與法院公告欄公開,期透過社會大眾之力量獲得有用資訊。若公示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尚存活,法院即會作成死亡宣告裁定,聲請人可持該裁定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並據以進行繼承、保險給付、婚姻解消等法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死亡宣告只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其實際仍具完全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倘若失蹤人日後重新出現,並不因死亡宣告而影響其身分權利效力,亦得聲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並恢復其法律地位。
 
若在失蹤期間未滿法定年限前,為處理其財產事務,法律亦設有「財產管理人」制度。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以下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以避免其財產因久未管理而受損或被侵占。財產管理人之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及家長,如無上述人選或無法定者,由法院選任適當人選擔任之。
 
法院亦可選任二人以上為財產管理人,管理方式可由彼此協議決定,若無法協議,得聲請法院酌定。財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及妥善運用財產,並得為有利於失蹤人之利用或改良行為,但如有變更財產性質之虞,仍需經法院許可。
 
法院為確保財產不致遭濫用,得命財產管理人提供擔保,並可依聲請裁定增減或免除擔保,亦可依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財產數量與管理事務繁簡情形酌給報酬。
 
聲請程序方面,當失蹤人家屬無法聯繫上失蹤人時,可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並備妥失蹤人資料、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及照片等。警察機關會登記失蹤人口資料,定期實施家戶訪查,並透過全國警政系統協尋。
 
如家屬希望進一步處理失蹤人之財務事務,則可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聲請人通常為失蹤人之近親屬或合法代理人。若失蹤人名下有債權債務、保險契約或遺產繼承糾紛等,則財產管理人有權代其處理,包括保存、清償、主張或承擔債權義務。至於債權人若收到存證信函催繳失蹤人積欠之債務,則該信函可作為日後訴訟證據,倘對方勝訴,並得聲請法院對失蹤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其財產。
 
綜合言之,對於失蹤人之法律狀態與財產處理,法律已設有完整制度。當失蹤人長期無法聯絡,利害關係人應掌握時效,先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以管理其財產,保障家庭與第三人之權益,並於期限屆滿後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以達成身分關係之終結與法律效果之確定。如此可避免家庭與社會陷於法律不確定與經濟風險之中,亦使司法制度於悲傷與現實中發揮穩定秩序與救濟之功能。

-家事-親屬-失蹤人財產管理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42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家事事件法第144條=家事事件法第151條=家事事件法第152條=家事事件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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