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失蹤已久,為處理遺產及保險事宜,如何證明有失蹤的事實及期間?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是為填補事實死亡與法律死亡間之落差,使社會運作不因個別失蹤事件而陷入癱瘓。其程序設計除考慮到法律上的需求,也盡可能保留人道空間,使真正仍在生者得以出面陳報。因此,當親人失蹤已久,家屬應依據法律規定審慎評估、適時聲請,並在律師協助下完整準備相關資料,使此一程序能圓滿完成,既符合法律正義,亦安頓家屬實際需求與心理寄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親人因失蹤或發生災難性事故久尋不著,家屬雖早已心知肚明其恐已不在人世,卻因在法律上仍被視為存活,導致名下財產無法動用、保險理賠亦無從請領,進而衍生出種種生活與經濟上的困難。
此時,依法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便是解決此種法律僵局的重要機制。依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如為一般情形,須自失蹤起滿七年始得聲請死亡宣告;若失蹤人年滿八十歲,則只需滿三年;如係遭遇船難、空難、火災、地震等特別災難,則自災難終一年後即可聲請死亡宣告。
此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當無具體死亡事證、卻可合理推定其已不在世者,透過法院裁定使其於法律上「視為死亡」,俾利家屬處理身分、財產、保險、繼承等法律關係,保障社會生活秩序與相關利害人的權益。
聲請死亡宣告的主體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舉凡直系親屬、配偶、繼承人或對失蹤人有債權關係者皆得為之,檢察官亦可依法提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聲請應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聲請書須記載失蹤人基本資料、失蹤經過、尋找過程及現今下落不明等事實,並附上警察報案紀錄、媒體報導、搜救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
如無法自行撰寫或準備,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書狀內容合法完備,提高法院受理與裁准機率。法院審酌證據若認為確實無法得知失蹤人是否仍生,即會裁定准許聲請,進入下一階段即「公示催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法院須公告催告內容,至少持續六個月,內容包括:
一、失蹤人本人應於期限內向法院陳報尚在生;
二、凡知悉其生死者應向法院陳報。若失蹤人已滿百歲,公告期間得縮短為二個月。
公示催告的意義,在於再次確認失蹤人是否確實死亡,給予其最後機會出面,避免因錯誤宣告致身分受損或產生遺產誤分爭議。
公告期間經過,倘無人陳報其仍生,亦無其他可靠消息顯示其仍存,法院將依職權裁定死亡宣告成立,並寄發裁定書予聲請人。聲請人即可持此裁定書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取得除戶證明。
自此,失蹤人於法律上正式視為死亡,利害關係人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繼承程序、申請人壽保險或相關給付,亦能辦理婚姻關係消滅、財產過戶等事宜。應注意的是,死亡宣告雖解決法律問題,卻往往伴隨著親人心理上的重大衝擊。因此,在進行聲請時,除程序面須嚴謹準備外,也應與家屬充分溝通,尊重其情感與接受度。
另一方面,如失蹤人事後出現,依民法第10條規定,其本人可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並恢復身分,惟其於死亡宣告成立期間所生的財產關係、婚姻關係等,依法可能已無法回復原狀,亦須接受此一法律後果。
綜合而論,死亡宣告制度是為填補事實死亡與法律死亡間之落差,使社會運作不因個別失蹤事件而陷入癱瘓。其程序設計除考慮到法律上的需求,也盡可能保留人道空間,使真正仍在生者得以出面陳報。因此,當親人失蹤已久,家屬應依據法律規定審慎評估、適時聲請,並在律師協助下完整準備相關資料,使此一程序能圓滿完成,既符合法律正義,亦安頓家屬實際需求與心理寄託。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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