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多久時間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在失蹤人下落不明且久未現身的情況下,為避免家庭、社會與經濟秩序長期陷於混亂與不確定,透過法院裁定,於符合法定要件後予以死亡擬制,解決法律上權利義務懸而未決的問題,使得婚姻、財產、繼承等得以正常運行,同時透過撤銷機制保障失蹤人若返家或重新出現後,其基本人權仍得恢復並受到法律保護,是法律秩序與人性關懷兼顧的重要制度。

律師回答:

 
依照我國民法第8條的規定,自然人若失蹤達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透過法院的判決程序,使該失蹤人法律上視為已死亡,藉此終結其身分與財產關係中處於未確定的狀態。
 
死亡宣告制度的設計,正是為因應現實中有些人員因意外或突發災難而下落不明,在無從得知其生死狀況的情形下,導致相關財產無法處分、婚姻關係無法解消、繼承程序無法開始等法律問題。因此,法律透過推定死亡的方式,使社會運作與家人生活能夠在一定時間後恢復秩序並進行必要處置。
 
民法第8條明定,一般失蹤人若自失蹤之日起已滿七年,可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若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之年長者,則其失蹤期間縮短為三年;若失蹤係因遭遇特別災難所致,例如九二一大地震、空難或海難等,則可於災難發生結束滿一年後聲請死亡宣告;若係民用航空器失事,依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失蹤滿六個月即可聲請。
 
此外,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更進一步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失蹤者確已因災死亡而未尋獲屍體,則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甚至賦予其聲請之義務。這些規範,正是要讓因天災人禍造成家屬長期等待、無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窘境得以有合理出口。
 
死亡宣告聲請程序中,法院會先核准進入公示催告階段,於新聞紙、法院公告欄公告失蹤人資訊,通知大眾於六個月以上的陳報期間內,凡知其生死者應主動向法院報告,若無任何人提出其仍在生的證據,法院始得進行死亡宣告裁定,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應於30日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將失蹤人之戶籍除戶,使之在法律上正式視同死亡。
 
這項制度的根本目的,除清算失蹤人財產、處理其婚姻關係與繼承問題,更重要的是讓相關利害關係人可在法律保障下妥善安排後續事宜,減少法律糾紛與權利模糊的風險。民法第9條則進一步規定,死亡之時間,原則上推定為失蹤滿法定期間最後一日之終止時,除非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此一推定者,不得另定。
 
死亡宣告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與真實死亡相同。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遺產可依法繼承,債務亦得處理,其餘與該失蹤人有法律關係之人,也得依此確定其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此制度也保留彈性,若日後證明失蹤人尚在生,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可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使其法律身分得以回復原狀。
 
但需注意,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死亡宣告撤銷後,對於宣告確定前因善意而依據該宣告所為之行為,如再婚、繼承、契約等,原則上不受影響,維持其法律效力;至於因死亡宣告而取得財產者,僅需在現有受益限度內負返還責任,亦即若該財產已消費或轉讓,在未受利益範圍外部分則無須返還。若受益人為惡意取得者,則仍應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負擔全部返還責任。
 
總結而言,死亡宣告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在失蹤人下落不明且久未現身的情況下,為避免家庭、社會與經濟秩序長期陷於混亂與不確定,透過法院裁定,於符合法定要件後予以死亡擬制,解決法律上權利義務懸而未決的問題,使得婚姻、財產、繼承等得以正常運行,同時透過撤銷機制保障失蹤人若返家或重新出現後,其基本人權仍得恢復並受到法律保護,是法律秩序與人性關懷兼顧的重要制度。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聲請死亡宣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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