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為何?是否要具備法律上利益者方得聲請?
1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的設計,是為在生死難明的極端情形下,為失蹤人及其家屬、關係人創造法律秩序下的安定與救濟通道。法院在處理死亡宣告案件時,須綜合考量失蹤情形、聲請人提供之證據、是否屬特別災難事故、是否符合法定失蹤期間,並藉由公開催告程序廣泛通知社會大眾,使死亡宣告之裁定建立在法律程序完備且資訊充分的基礎上,確保失蹤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致受到不當侵害。整體而言,死亡宣告制度是一項兼顧法律確定性與個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制度設計,除有助於財產、婚姻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順利運作,也提供社會大眾在面對親人失蹤時一條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8條規定,死亡宣告是一種針對失蹤且生死未明之人所設計的法律程序,目的在於解決失蹤所導致的法律關係不確定問題,使其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能依法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避免因失蹤人法律地位未明而陷入無法處理財產、結婚、繼承等困境。
死亡宣告須以法院為裁定主體,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由法院進行調查並啟動公示催告程序,若於法定期間內無人提出異議,即可裁定宣告死亡,進一步完成法律上的除戶登記與相關法律關係的終結或轉換。
依據條文內容與相關函釋,死亡宣告的條件包括失蹤人的身分符合失蹤要件,且須達法定期間:一般人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者為三年,若遭遇特別災難,如船難、空難、地震等情形則只需滿一年即得聲請,而依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之特別規定,對於因災害失蹤而有事實足認確已死亡而未尋獲屍體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確認死亡及死亡時間,故該情形屬於例外中之特例。
所謂失蹤是指自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後,行蹤不明、生死未卜之狀態,並非僅因交通、通訊障礙而暫時聯繫不上,即構成死亡宣告聲請事由,而死亡宣告的聲請主體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權益與失蹤人身分或財產有直接影響者,包括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而非僅有事實上或情感上關係者,如失蹤人配偶的男朋友或女朋友則不屬之。
聲請法院宣告死亡時,應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提起家事事件聲請,法院受理後會發布公示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新聞媒體刊登通知,並設有陳報期間六個月,告知大眾或知悉失蹤人下落者於期限內通知法院,若屆期無人陳報,法院則裁定宣告其死亡。
民法第9條規定,法院於宣告死亡時,應推定失蹤人之死亡時點為法定期間屆滿之末日,除非另有反證,且法院裁定確定後,即生死亡法律效果,例如配偶婚姻關係消滅、遺產開始繼承、債務繼承關係成立,當事人可持死亡宣告裁定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並取得除戶證明,進行後續法律事務。
然而,若事後發現受死亡宣告者仍生存,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得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撤銷裁定確定後,法律上將回復其自然人身分,仍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更正程序,並留意撤銷死亡宣告之法律效果,包括原遺產繼承關係須於剩餘利益限度內返還,配偶再婚者則不受影響等,相關權益由家事事件法第163條予以調整與保障。
死亡宣告制度的設計,是為在生死難明的極端情形下,為失蹤人及其家屬、關係人創造法律秩序下的安定與救濟通道。法院在處理死亡宣告案件時,須綜合考量失蹤情形、聲請人提供之證據、是否屬特別災難事故、是否符合法定失蹤期間,並藉由公開催告程序廣泛通知社會大眾,使死亡宣告之裁定建立在法律程序完備且資訊充分的基礎上,確保失蹤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致受到不當侵害。
整體而言,死亡宣告制度是一項兼顧法律確定性與個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制度設計,除有助於財產、婚姻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順利運作,也提供社會大眾在面對親人失蹤時一條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聲請死亡宣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災害防救法第47-1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家事事件法第159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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