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能拿到扶養費或贍養費?事後經濟情況不好,可以變更協議書扶養費及贍養費條款?
問題摘要:
在離婚協議書中,確實需要考慮到贍養費這一重要問題。由於贍養費的設定和支付往往會影響雙方的生活和經濟狀況,因此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應該認真討論和約定相關事項。以下是一些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該考慮的財務問題:在協議書中,需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方式。這可能包括房產、汽車、存款、投資等財產的分配。需要確定是否有贍養費的支付。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討論和確定子女的扶養費用,包括金額和支付方式。此外,如果其中一方生活困難,也需要討論是否有贍養費的支付。需要討論夫妻共同負擔的債務,例如房貸、車貸、信貸等,以及分配債務的責任。可能還包括退休金、保險、稅務等財務事項的討論和處理。
律師回答:
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到了經營不下去的程度,要走向離婚這個途徑的話,在眾多的相關關鍵字中,一定會出現的就是『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討論。夫妻離婚時「贍養費」在生活用語上,常常是用來籠統稱呼「離婚後拿到的錢」,這筆錢可能包含: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子女扶養費或(真正的)贍養費等等。
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則涉及夫妻共有財產的劃分。這不僅包括雙方婚姻期間所累積的財產,也可能涉及債務的分攤。若一方在離婚中有過失,導致另一方受到精神或情感上的損害,後者可能根據民法第1056條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贍養費
贍養費指的是一方因離婚而受到經濟影響,若無過錯且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可向另一方請求的經濟支持。根據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簡言之,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要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幾個條件:(1)法院判決准予離婚、(2)自己在婚姻中沒有過失(離婚不是自己的錯)、(3)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此觀臺中地方法院民事98年度婚字第987號判決所示: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開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同法第1057條亦有明文。從而,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原告訴請離婚,固有理由,然原告對於兩造婚姻關係之誠摯基礎之動搖及喪失,亦有可歸責之事由,已如前述。原告既非無過失之配偶,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贍養費2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但離婚到底是誰的錯?如果是因外遇、虐待而訴請離婚,比較沒有爭議;但如果是因個性不合、不適合一起生活而訴請離婚的情形,通常雙方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責任,很難完全撇清自己的責任,這時候就不容易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要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其實也不容易,現在很多雙薪家庭,兩邊都有賺錢能力,不致於會有離婚後完全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能力,要構成給付贍養費的資格,其實蠻困難的。
如就法律上,贍養費即係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之請求權人,必須以對於婚姻之破裂無責之人為限,然而通常離婚,很難沒有錯誤,所以基本上很難拿到賠償或贍養費。
因之,實務上,贍養費通常是當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來結束這段關係,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或爭取贍養費,只要兩人都同意且協議好金額與付款方式,並清楚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當離婚登記生效後,這個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方必須依約給付贍養費。
簡言之,法定贍養費的請求通常較難獲得法院支持,尤其在現代雙薪家庭中,證明「生活困難」的條件不易,現已經有修法之提議,但尚未通過。現在實務通常是用約定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
扶養費
扶養費則專指為子女提供的經濟支持。當夫妻離婚時,不論離婚原因為何,法院或雙方都會考慮到子女的最佳利益,確保其生活和教育不受影響。
子女監護:通常與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一同決定。
定期支付:扶養費通常是定期支付,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需求。
事後經濟情況不好,可以變更協議書扶養費及贍養費條款?
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論是法院裁定的扶養或贍養費方案,或是當事人自行約定之扶養或贍養費協議,如果嗣後確有情事變更情形之發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或贍養方法,意即減輕扶養或贍養之金額,但前是一是持續性,如果是一次性給付,除非在尚未履行就有這種狀況,否則難以適用,其二更是確實有情事變更,當然不是什麼情形據此向法院聲請之,但必須提出情事變更、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資料以說服法官,但除此之外,因為任何人在協議時均必須為自己的日後財力加以考量,所以法律上很難認定有情事變更。
尤其,贍養費條款通常是一次而非持續給付,且一方給付此一費用就是為了離婚,事後再後悔,實在說不過出,而扶養費給付的案件,法律關心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不怎麼重視父母的權益,就算父母吃不飽,但子女吃好穿好就夠了,縱然法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扶養費,但如果不是確實無力負擔,法官會認為當事人於約定時,自應斟酌往後的支付能力,不能嗣後反過來向法院要求變更,而且扶養費數額減少,形式上對小孩無益,所以未必會准許。
所以遭遇是類案件,建議事前詢求律師諮詢再向法院聲請,成功機會較大。但是協議離婚允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上述各類費用和財產分配。只要雙方同意,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記載所有條款,這些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這包括任何關於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配或其他相關財務事項的協商結果,所以自行增加情事變更條款,以期周嚴。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應該充分溝通,確保協議書的內容合理公平,並能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和經濟情況。最好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以確保協議書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保護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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