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的監護宣告』意義何在?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制度實為法律為失能長輩設置的重要保護機制,不僅可避免長輩因意識障礙遭人利用,也能有效預防家族成員間對其財產分配之爭議,建立明確的財產與照顧責任分工。雖此類訴訟需歷經一定時間與費用,並涉及醫療鑑定、法院審理等流程,但從長遠而言,是保障長輩基本生活與財產安全最穩妥的法律安排。如家中長者已出現明顯心智退化或有疑似失智症狀,建議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儘速啟動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以確保其福祉與家人之間的和諧。

律師回答:

 
當一位長輩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喪失或顯著喪失判斷能力時,為保護其生活與財產,家屬可依民法第1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即請求法院認定該長輩已無行為能力,並為其選定一名或數名監護人來代理其法律行為。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即屬可聲請監護宣告之對象。被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者,將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的法律行為一律無效,須由監護人代理為之(民法第15條)。
 
此制度主要目的,在於防止長輩因意識不清被人誤導、詐騙或誤簽合約而造成損失,也可防止家庭成員間因照顧與財產處理產生糾紛。
 
除監護宣告外,若長輩尚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但已有明顯退化,例如患有初期失智症,導致辨識能力明顯不足,也可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聲請「輔助宣告」。依該條文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聲請為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涉及重要法律行為時,如處分不動產、金錢借貸、保證、放棄繼承等,需經輔助人同意或輔助方能有效。此制度提供一種較為彈性的保護方式,適用於尚保有部分能力但已需協助者,避免其因能力不足而陷入風險。
 
在司法實務上,聲請監護宣告需備妥聲請狀,向長輩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後會命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鑑定,以判斷被聲請人是否符合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要件。鑑定報告將成為法院裁定的主要依據。若鑑定結果顯示該人確實無法辨識其法律行為的意義或效果,法院即會裁定進入監護宣告程序,並指定監護人。
 
至於監護人之選定,法院會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據,綜合考量其與候選監護人間的關係、信賴程度、情感連結、生活照顧能力及財務處理能力等因素,並可參酌民法第1094條之1列舉的客觀標準,例如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與健康情形,監護人候選人的品行、態度、經濟能力、有無犯罪前科,以及雙方間是否有重大利害關係。法院甚至得命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提交報告。
 
監護人一旦被指定,對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擁有代理權,並負有協助其生活、護理與財產管理之責任。民法第1112條明文規定,監護人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監護人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為自身利益而損害受監護人之權益。為防止監護人濫權或怠職,法院有權命其定期報告監護事務與財務狀況,並於有違法或不適任情形時,依民法第1106條之1撤換監護人,必要時可宣告停止其監護職權,暫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接任。
 
因此,監護宣告制度實為法律為失能長輩設置的重要保護機制,不僅可避免長輩因意識障礙遭人利用,也能有效預防家族成員間對其財產分配之爭議,建立明確的財產與照顧責任分工。雖此類訴訟需歷經一定時間與費用,並涉及醫療鑑定、法院審理等流程,但從長遠而言,是保障長輩基本生活與財產安全最穩妥的法律安排。如家中長者已出現明顯心智退化或有疑似失智症狀,建議及早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儘速啟動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以確保其福祉與家人之間的和諧。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民法第1099條=民法第1099-1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3條=民法第1106-1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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