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患者如何預防身分遭到盜用而招致財務上損失?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結合民法監護制度與個資法賦予的保護機制,使得失智症患者的法律權益不僅有家庭與社會制度的照應,在金融層面也能獲得具體而有效的保障。因此,面對失智情形已出現的家庭,除積極進行監護或輔助聲請外,更應同步解金融註記制度的申請方式與法律效力,確保患者未來在身分使用與財產行為上皆有妥善防護與管理,這不只是為財產安全,更是對整個家庭負責任的法律行動。這套制度的設計,真正體現預防重於事後補救的核心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失智症是一種因多種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導致的大腦功能衰退綜合症候群,會影響記憶、判斷、行為與日常生活能力。對於此類患者而言,其法律權益保護便成為重要議題。
特別是在疾病發展到中後期,患者可能喪失對金錢、財產與法律文件之判斷能力,此時若未事先安排妥適的法律保護機制,極易成為詐騙、侵占或不當處分財產的對象,導致家庭財產陷入風險。因此,我國民法及相關法律提供「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供患者或其家屬依不同程度的心智功能障礙進行法律防護。
監護宣告適用於患者已無法理解或表達意思的情況,屬於民法第14條規範的「無行為能力人」。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患者所有法律行為皆須由監護人代理方得成立,否則無效。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98條負有代理與協助之責,並應依民法第1100條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職務。
對於財產處分方面,如不動產買賣、租賃終止或設定抵押,皆須依第1101條經法院許可,否則無效;並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除特定安全性金融商品外;且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第1102條),以避免利益衝突。
相較之下,輔助宣告則適用於患者尚具有限意思能力但需輔助者,為民法第15條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須輔助人同意方為有效(除純獲利益者外)。依第15條之2,法院可指定輔助人,協助其在特定類型法律行為上作出決定,例如借款、保證、不動產處分或高額消費行為等,依裁定內容決定限制範圍,具有彈性與個別化調整空間。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但易受騙受害的失智症患者而言,此制度能提供有效保護。
面對實務中常見的身分冒用與財產詐騙問題,失智症患者如將身分證遺失或遭竊,或因受話術誘導而申辦信用貸款、帳戶或保險契約,即可能產生莫名債務或成為人頭戶,承擔刑事與民事風險。
此時若已完成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家屬即可基於法院裁定,阻止失當法律行為,並主張其無效或撤銷。家屬應盡早觀察長者行為能力變化,在尚具判斷力時,協助其安排適當的法律保護,例如簽訂預立監護契約、信託安排、保留不動產處分同意權,或進行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以預防可能風險。
此外,法院於裁定監護人選任時,依民法第1111條及1111條之1,將考量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況、與共同生活者之情感、監護人之品格與經濟能力等,並可選定數人共同或分別負責日常照顧與財產管理,實務上亦可由主管機關或社會機構擔任,特別在親屬間存有利益衝突或監護不當爭議時,更有保障效果。
失智症患者的財產安全與身分保障問題,常常是其家屬最憂心的課題之一,尤其當患者逐漸失去判斷能力,極易成為詐騙集團或身分冒用者的目標,進而造成財產損失甚至訴訟糾紛。為此,除法律上設有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以外,在金融實務層面也設計出一套「金融註記服務」機制,讓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主動向金融機構表明其身分狀況及使用限制,避免其資料遭不當利用,亦可防堵貸款、信用卡或擔任保證人等高風險金融行為的進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第1項要件,若當事人依第1項第7款但書,認為對資料的處理或利用已不符其利益,得通知該機關禁止使用或要求刪除。
依此一法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辦金融註記服務,透過行政申請方式,賦予一般民眾更積極自我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可於聯徵中心網站下載「註記申請書」,再以郵寄或臨櫃方式辦理,內容中可選擇「不再申請信用卡、貸款」、「請求加強身分確認」、「曾遭冒用後換發新身分證」等具體類型,甚至可勾選「其他」並親自敘明理由與註記文字。
這份註記資料送達聯徵中心後,金融機構於日後審核相關金融業務時,便有法定義務注意相關訊息,並採行加強審查機制,例如進一步要求親自臨櫃辦理、提供雙證件或照會本人,若機構因疏忽未遵守而仍核貸、核卡甚至發卡給冒名者,則依信賴保護原則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該金融機構需自行承擔相關損失,無從向已完成註記者追償。
若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院裁定指定之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檢附裁定書或戶籍紀事資料;若為受輔助宣告者,則須經法院指定之輔助人同意會同辦理,並同樣檢附相關法律文件。在尚未完成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前,家屬若擔心患者身分遭冒用,可由患者本人先行提出註記申請,及早主張風險控管措施。
這項金融註記制度的推出,是從制度面保障身分安全的有效手段,尤其針對失智症患者這類極易成為金融詐騙或身分盜用對象的族群而言,不僅提供一套可預防風險的實用工具,也協助其家屬免於後續因冒名貸款、信用卡盜刷等爭議所帶來的無謂困擾與經濟負擔。現實生活中曾見多起因患者被冒名辦卡遭追討債務,最後不得不由家屬代償甚至進入訴訟的案例,而透過事前金融註記,即可從源頭阻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結合民法監護制度與個資法賦予的保護機制,使得失智症患者的法律權益不僅有家庭與社會制度的照應,在金融層面也能獲得具體而有效的保障。因此,面對失智情形已出現的家庭,除積極進行監護或輔助聲請外,更應同步了解金融註記制度的申請方式與法律效力,確保患者未來在身分使用與財產行為上皆有妥善防護與管理,這不只是為財產安全,更是對整個家庭負責任的法律行動。這套制度的設計,真正體現預防重於事後補救的核心精神。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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