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住失智家人財產?(上)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高齡金融剝削問題不容小覷,尤其面對失智長者,家屬務必警覺、儘早行動。法律制度雖提供多項保護措施,但仍需當事人及早採取聲請與規劃,方能於風險發生前築起防火牆,避免未來因法律定位不明而權益受損。唯有及時啟動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機制,才能真正落實法律對失能者的保障精神,並替整個家庭建立穩固的安全防線。

律師回答:

當今社會對於「高齡金融剝削」的重視日益提升,所謂高齡金融剝削,係指照顧者或與長者具有信賴關係之人,在未經授權或非法情況下,擅自支配或挪用高齡者財產的行為,最常見的加害者包括生活照護者、親友、業務員或理專等,受害者多為獨居或罹患失智症的高齡者。
 
此類情形往往難以發現與證明,且爭議多於失智患者死亡後爆發,家屬於財產繼承程序中爭執遺囑效力與處分行為之合法性。尤其因失智症狀初期表現不明顯,外觀與一般人無異,易讓家屬錯失舉證時機,導致無法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為預防類似情況發生,應及早建立法律防護機制,最有效方式便是針對病症狀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有效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法律行為後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請求,裁定為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成立後,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負責照護其生活、健康與財產事務。
 
此機制可有效防止失智者於無判斷能力時受騙、遭誘導處分重要財產,亦便於家屬於訴訟中證明詐騙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或契約無效。同時,監護人行為仍須尊重受監護人之意願,並考量其生活與身心狀況(民法第1112條)。
 
若當事人尚具有一定理解能力,法院則可依民法第15條之1宣告輔助,賦予指定輔助人在處理特定法律行為時提供協助與同意權,例如涉及訴訟、借貸、重大投資行為等。輔助宣告制度旨在平衡保護與自我決定,協助高齡者維持基本尊嚴,同時避免被不當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經輔助宣告後,受輔助人為涉及重大財產之行為時,未經輔助人同意,該行為無效,有助於事後證明該行為不具效力,保障財產不被剝削。
 
在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中,法院可依情況裁定暫時處分,如限制當事人財產處分權,避免財產於聲請審理期間遭人移轉或揮霍,進一步保護受保護人權益。倘若家屬或親友發現長者出現記憶力衰退、判斷力下降等病徵時,應及時陪同就醫並蒐集診斷證明,作為後續聲請之佐證資料,亦能於必要時主張行為人基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或主張其無效。
 
許多失智患者遭詐騙,皆因初期症狀難以辨識,導致家屬未能及早啟動法律防線。透過監護與輔助宣告,可於法律上明定其限制行為能力地位,使日後受害時得以舉證其處分行為無效,為事後維權建立堅實基礎。
 
現行法制亦提供配套措施,法院選任監護人時,依民法第1094條之1準則,應審酌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人格發展等情況,以及擬任監護人之品行、經濟狀況與有無利益衝突,確保其擔任監護人符合最佳利益原則。此等設計目的在於落實受保護人意願,並提供社會與法律上的多元保障。
 
在高齡社會背景下,失智人口逐年上升,面對財產被轉移、法律行為無效、詐騙糾紛等問題已成常態。建議家屬及早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身分確認與權利防衛,避免將來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救濟。除聲請監護或輔助外,亦可考慮透過預立醫療指示、財產信託等機制,多元建立保護網。當財產被疑似不當處分或轉移時,也可依民法第1145條主張重大虐待或違反扶養義務,進一步爭取繼承權的剝奪。
 
簡言之,高齡金融剝削問題不容小覷,尤其面對失智長者,家屬務必警覺、儘早行動。法律制度雖提供多項保護措施,但仍需當事人及早採取聲請與規劃,方能於風險發生前築起防火牆,避免未來因法律定位不明而權益受損。唯有及時啟動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機制,才能真正落實法律對失能者的保障精神,並替整個家庭建立穩固的安全防線。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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