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未離婚是否可以計算利息?

22 Nov, 2016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分割應將婚前和婚後財產分開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僅限於婚後財產。在進行剩餘財產分割時,需要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剩餘部分的差額再進行平均分配。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離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離婚訴訟中,只有在判決離婚確定後,該請求權才能正式發生。因此,在離婚判決確定前,任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均未生效。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的起算時點通常由催告翌日或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算。然而,關於剩餘財產分割的遲延利息,其起算點必須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在離婚判決確定前,被告無法被要求支付任何遲延利息,因為尚無給付義務。在實務中,離婚訴訟中的剩餘財產分割請求權必須等待離婚判決確定後才能正式提出。離婚確定前,這一請求權並不存在,因此也不會產生遲延利息。如在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需等待離婚判決確定後才能要求計算和支付遲延利息。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應對死亡方的繼承人進行,這些繼承人負有連帶責任進行財產和債務清算。扣除應歸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後,剩餘部分方為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尤其是在離婚訴訟和一方死亡情況下,如何計算和分配剩餘財產。

 

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解消時,涉及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配偶死亡),夫妻各自持有的婚後財產(扣除相關債務)若有剩餘,則這些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被平均分配。

 

這個分配過程從法律上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財產的計算與界定:

首先要確定每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及債務。這包括但不限於現金、不動產、股票、保險及其他有形或無形資產。

 

扣除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

所有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共同債務需先從各自的財產中扣除,如貸款、信用卡債務等。

 

計算剩餘財產的差額:

在扣除相應債務後,比較雙方的剩餘財產,確定其差額,並進行平均分配。

 

實施分配:

根據計算結果,進行財產的實際分配。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法院的介入來實施分配。

 

將夫妻婚前跟婚後財產分別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一般民事訴訟,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的時點,通常是由催告翌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原告請求遲延利息的時點,通常是由催告翌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

 

實務的離婚訴訟,惟關於剩餘財產分割,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均屬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但判決離婚者,未俟判決確定時,無法使此一請求權開始計算。由於應由法定財產制確定消滅開始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發生時點,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所以在離婚前,還不能行使此一權利(他方亦不負給付義務),所以遲延利息的起算時點,最早也只能以夫妻「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

 

有下列實務見解可供參酌:

按民法第1030條之1所載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在判決離婚確定前,是項請求權既尚未發生,原告自不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4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本件上訴人提起離婚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被上訴人雖得反訴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然在兩造於102年10月2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確定前,上訴人尚無給付之義務,自不生遲延給付之責任。被上訴人依首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本息,就加給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僅得請求自離婚確定之翌日起算。」

 

此按民法第1030條之1所載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在判決離婚確定前,是項請求權既尚未發生,原告自不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4號判決參照)。

 

綜合以上內容,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尤其是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下,需依據法律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才能正式提出請求並計算相關利息。特別是在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存活的配偶可能需要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並將此視為繼承過程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該請求應當提出於死亡配偶的繼承人,並由他們負責清算並分配遺產。

 

-家事-親屬-夫妻財產-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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