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尚未離婚是否可以計算利息?

22 Nov, 2016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而解消,均屬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但判決離婚者,未俟判決確定時,無法使此一請求權開始計算。由於應由法定財產制確定消滅開始算。

 

此按民法第1030條之1 所載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之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在判決離婚確定前,是項請求權既尚未發生,原告自不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55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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