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失智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區別為何?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區別上,關鍵在於行為能力受損的程度與生活自理及法律行為的能力,監護人負責全權代理受監護人進行一切法律行為,而輔助人僅在特定法律行為中提供協助與同意,例如擔任事業負責人、進行借貸、信託、和解、調解、遺產分割或不動產處分等行為,皆需輔助人之同意方能生效。

律師回答:

當老年人因失智症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行為能力受限時,為保障其權益,法律設置「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兩種制度,以因應不同程度的心智障礙。
 
其中,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喪失法律行為能力者,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理解或表達能力尚存,但無法獨立處理重要法律事務者。前者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凡其法律行為未經監護人代理即屬無效,後者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進行特定法律行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關於監護宣告之聲請,如法院認定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而符合輔助宣告標準時,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法院得改為裁定為輔助宣告,並應給予聲請人與受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律亦明定,如受宣告人心智狀況改善,得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並於程序中享有程序能力,無需經監護人或輔助人之代理或同意,法院亦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程序正當性(家事事件法第165條)。
 
 
在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區別上,關鍵在於行為能力受損的程度與生活自理及法律行為的能力,監護人負責全權代理受監護人進行一切法律行為,而輔助人僅在特定法律行為中提供協助與同意,例如擔任事業負責人、進行借貸、信託、和解、調解、遺產分割或不動產處分等行為,皆需輔助人之同意方能生效。
 
此種制度設計有助於保留受輔助人一定的自主性,並於重大決策中加強保護。在選擇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應依個案實際心智狀況、生活功能與財產管理能力進行判斷,以達到保護與尊重兼顧的目的。
 
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參考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家庭照顧狀況、財產狀況等,綜合審酌後作成最符合受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裁定。透過這些法律程序,不僅能保障失智長者的福祉,也有助於家屬間減少爭議、明確照顧與財產處理的分工,讓老年人的生活品質與法律保障得以同步提升。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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