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患有失智症應辦理輔助宣告還是監護宣告比較好?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這些制度設計均以「最大化保護失智患者權益」為核心,並兼顧其現階段生活功能與未來可能變化,透過適當的法律代理與協助機制,使其於法律與生活層面均得以獲得妥善照顧與支持。故家庭成員在面對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應以失智者的實際狀況為出發點,審慎評估其是否僅需局部協助或已需全面代理,藉由合理規劃與法律制度介入,以避免未來在財產管理、醫療決策等重要事項上產生法律爭議與困難,也讓患者能在尊嚴中獲得實質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制度,都是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難以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成年人所設計,其核心目的在於依個別當事人的能力程度與需求,提供適當的法律保障與協助。
其中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精神障礙的程度與當事人是否仍保有部分的判斷與處理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仍有一定的決策能力,因此屬於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從事某些重要法律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或擔任保證人等,需經輔助人同意方能生效,法律行為的效力並非完全喪失,而是受到特定行為範圍的限制。
法院於輔助宣告時會一併選任一名輔助人協助其生活與法律事務的處理。而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是因為已喪失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被法律視為「無行為能力人」,此時監護人即成為法定代理人,所有法律行為皆須由監護人代為進行,並且為確保監護人不濫用職權並保護受監護人財產利益,法院會選定一位會同人,與監護人一同開具並提交受監護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以供法院備查與監督。
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程序,均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應向失智症患者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人可以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後法院通常會命當事人接受專業的精神鑑定,以評估其心智功能與生活處理能力是否達到監護或輔助的標準。
倘若家庭成員間對誰應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發生爭執,法院也會進行調查並依據最佳利益原則做出裁定。當面對失智症患者時,選擇聲請監護或輔助應視病情輕重程度與日常生活能力來判斷。
對於病情初期者,仍有基本判斷能力但在財務、契約等法律事務上需要幫助者,較適合聲請輔助宣告,以保障其行為能力之餘,也能讓其獲得適度協助;而若已達中重度失智,對生活瑣事無法理解、無法辨識法律行為意義或後果,則應聲請監護宣告,全面由監護人代理處理事務。
此兩制度都是為保障失智者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利益,在實務上,聲請前應先透過精神科專業醫師診斷確認失智程度,並與家屬充分討論,解患者目前與未來的照護需求及法律協助範圍,再進一步與律師討論,選擇最合適的法律程序,並向法院提出聲請。
輔助宣告並非完全剝奪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仍保留部分自主性與尊嚴,較為彈性且適用於多數初期失智者,而監護宣告則屬於較嚴格的法律保護手段,主要適用於生活與法律能力全面喪失者。
這些制度設計均以「最大化保護失智患者權益」為核心,並兼顧其現階段生活功能與未來可能變化,透過適當的法律代理與協助機制,使其於法律與生活層面均得以獲得妥善照顧與支持。
故家庭成員在面對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應以失智者的實際狀況為出發點,審慎評估其是否僅需局部協助或已需全面代理,藉由合理規劃與法律制度介入,以避免未來在財產管理、醫療決策等重要事項上產生法律爭議與困難,也讓患者能在尊嚴中獲得實質保障。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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