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障礙者法律權益相關議題研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此一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心智障礙者,使其於法律上得以確保生活安穩與財產不致被濫用,並使其於能力不足之處得由適任之人協助或代理。整體而言,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不僅是對行為能力不足者的實質保障,也是社會法治人權進步的體現。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衡酌精神鑑定結果、生活實況、親屬照顧狀況及財產管理需求,以確保判決符合受保護人之最佳利益,並根據個案狀況靈活適用監護或輔助制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對行為能力的判斷主要依據年齡與婚姻狀態,然而對於心智障礙者而言,僅憑年齡標準並無法足夠保障其權益,因此立法上設有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作為補充與強化保護的手段。
民法第75條雖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但實際認定一人是否無行為能力,往往需於訴訟中提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不僅程序繁複且實務上困難重重,故立法設計上允許心智障礙者或其親屬依法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俾利其生活與財產受妥善管理與保障。
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居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人。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屬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代理為之,監護人亦將負責其生活、照顧與財產管理。若心智障礙者尚能表達意思,但對意思表示效果之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則法院可依民法第15條之1宣告其為受輔助人,指定輔助人協助其為特定法律行為。
該條文明定輔助宣告同樣可由親屬或主管機關等聲請,法院認定未達監護程度時亦可改為輔助宣告,或於監護原因消滅後變更為輔助宣告。受輔助人於從事一定法律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除非該行為屬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
輔助人同意始生效的行為包括營業、借貸、保證、信託、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等,亦可由法院指定其他須經同意之法律行為。辦理程序方面,應由法定聲請人準備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戶籍謄本等資料,撰具聲請狀向受保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受理後將命受保護人接受法院指定醫院的精神鑑定,鑑定費約七千元,原則上由受保護人負擔。法院經審理後,裁定是否宣告監護或輔助,並選定適當人選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應持裁定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法院亦會依法囑託登記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以確保社會及交易安全。
此一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心智障礙者,使其於法律上得以確保生活安穩與財產不致被濫用,並使其於能力不足之處得由適任之人協助或代理。整體而言,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不僅是對行為能力不足者的實質保障,也是社會法治人權進步的體現。
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應衡酌精神鑑定結果、生活實況、親屬照顧狀況及財產管理需求,以確保判決符合受保護人之最佳利益,並根據個案狀況靈活適用監護或輔助制度。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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