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意定監護是什麼?有什麼功能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意定監護的推行,反映出現代法律不再僅僅是補救失能後的問題,而是重視事前防範與自主規劃,其人性化設計與程序嚴謹,充分體現以人為本與尊重當事人意願的立法精神。在高齡化與失智症人口日益增加的社會中,意定監護不僅是法律制度的創新,更是對個人尊嚴與自主決定權的具體保障。

律師回答: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許多人在未失能前就會擔心未來照顧及財產處理的安排,而過去傳統制度多仰賴法院於事後宣告監護並指定監護人,往往曠日廢時且易生家事糾紛,為解決此問題,民法特別增設「意定監護」制度。此制度允許尚有行為能力之人,預先與受任人訂立契約,當本人未來喪失行為能力時,由法院依契約指定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之核心在於自主安排未來,透過事前契約確立監護安排,減少法院干預與家庭衝突。法律對於誰可擔任意定監護人並無嚴格限制,只要雙方有意思表示合致且經公證,即可由親屬、朋友、伴侶或其他人選任。
 
意定監護契約應以書面訂立,並由本人與受任人親自於公證人前表示同意後,製作公證書始生效力。公證人完成後七日內,需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以利備查。此契約僅於本人喪失識別能力、經法院宣告監護時始生效,且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
 
當契約成立後,如需變更或撤回,也必須經過公證程序,並由公證人通知法院。契約得於監護宣告前由任何一方隨時撤回,撤回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製作撤回之公證書;若契約僅部分撤回,亦視為全部撤回。
 
監護宣告後,如本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聲請法院終止契約,而受任人亦可基於正當理由請辭監護職務,此時法院將依民法第1111條就適格人選重新選任監護人。意定監護契約之具體內容可包括財產管理、醫療照護、生活照顧等,契約成立與生效均受到法律嚴格規範,以確保當事人意願被尊重並具有法律拘束力。
 
此外,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5已明文規定此制度之設立、變更與終止程序,強調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之同時,也保障其法律關係穩定。此制度除讓個人可依據自身信任與需求彈性安排,也有助於減輕法院在高齡社會下的案件負荷,並避免家人間爭奪監護人資格的紛爭。
 
意定監護的推行,反映出現代法律不再僅僅是補救失能後的問題,而是重視事前防範與自主規劃,其人性化設計與程序嚴謹,充分體現以人為本與尊重當事人意願的立法精神。在高齡化與失智症人口日益增加的社會中,意定監護不僅是法律制度的創新,更是對個人尊嚴與自主決定權的具體保障。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意定監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3-2條=民法第1113-3條=民法第1113-4條=民法第1113-5條=民法第11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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