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了不想麻煩小孩,想請其他住附近的親戚照顧當事人、幫當事人管財產,可以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意定監護制度為高齡化社會中的個人提供極佳的法律工具,在仍有行為能力時預作安排,可由自己選擇最信任且具照顧能力的親人或友人擔任未來監護人,無需拘泥於子女或法定血親的範圍。只要契約經合法公證,即可在未來本人遭遇失智或重大精神障礙時,自動生效,作為法院指定監護人之優先依據。這不僅確保受監護人權益最大化,也降低未來家庭爭執與訴訟風險。為確保契約內容的完整與有效性,建議當事人在締結意定監護契約前,諮詢律師與公證人意見,釐清監護範圍、財產處理機制、照護責任分工等細節。如此,才能真正達到「預立安排、安心未來」的立法本意。
律師回答:
當年紀漸長、配偶已過世、子女各自成家且不住在附近,確實會讓人憂心未來若因失智無法自理生活與財產時,該由誰照顧與協助。此時,如果自己清楚知道希望未來由哪一位親人擔任監護人,像是感情最親近、住得也近的小妹,便可以在自己尚有行為能力時,透過「意定監護制度」預先指定,這正是法律提供給每一位有預作規劃需求者的最佳安排。
依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意定監護是指本人與信任之受任人雙方約定,於本人未來因失智或其他原因遭法院宣告監護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的契約制度。此契約必須在本人意識清楚、尚有完全行為能力時,以書面形式由本人與受任人親自到公證人處,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契約方才生效(民法第1113條之3)。
這份契約一經公證後,公證人須於七日內將內容書面通知本人戶籍地的法院,以利將來法院審查是否依意定契約指定監護人。契約內容可以詳細載明監護範圍,例如是否涵蓋醫療、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並明訂受任人的權責與義務,保障未來行使監護時能充分反映本人真實意願。
意定監護的優勢,在於即使本人未來喪失行為能力,法院原則上也會尊重其生前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在不違反受監護人利益的前提下,指定契約中受任人擔任法定監護人。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排除日後親屬爭奪監護權的風險,也能保障由最適合且本人信任的人行使照顧與代理事務。
值得一提的是,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不必限於子女或法定親屬,也可以是摯友、長期伴侶、鄰居等,只要雙方有充分信任與意願,即可依此制度安排。例如某些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也能透過意定監護契約,在法律上被承認為未來的監護人,這在實務上極具保障意義。
當然,意定監護契約在法院宣告監護前,本人與受任人皆可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民法第1113條之5),撤回後仍需再由公證人重新作成公證書,並通知法院始生效力。契約如有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倘若法院已宣告本人監護,則非經法院許可,不得終止契約,但本人或受任人如有正當理由,仍可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或辭任職務。法院如准許終止契約,會依民法第1111條之人選重新指定監護人,亦即回歸「法定監護」制度,由法院審酌由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居親人或社會福利機構等人選中選定最適合者。
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在保障本人意思自由與未來安排彈性的同時,也考量到當本人無法自行表達意見時,法院有權依照最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原則介入調整。實務上,也有些案例是年長者雖與子女疏離,反而與姊妹或姪女互動良好,此時透過意定監護制度提前指定她們為未來監護人,可避免將來法院因無事先契約而僅從法定順序中指定未必適合的監護人,導致本人利益受損。
總體而言,意定監護制度為高齡化社會中的個人提供極佳的法律工具,在仍有行為能力時預作安排,可由自己選擇最信任且具照顧能力的親人或友人擔任未來監護人,無需拘泥於子女或法定血親的範圍。只要契約經合法公證,即可在未來本人遭遇失智或重大精神障礙時,自動生效,作為法院指定監護人之優先依據。這不僅確保受監護人權益最大化,也降低未來家庭爭執與訴訟風險。
為確保契約內容的完整與有效性,建議當事人在締結意定監護契約前,諮詢律師與公證人意見,釐清監護範圍、財產處理機制、照護責任分工等細節。如此,才能真正達到「預立安排、安心未來」的立法本意。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意定監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3-2條=民法第1113-3條=民法第1113-4條=民法第11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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