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輔助)宣告的流程有什麼?需要花多久的時間?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提供法律框架下的保障機制,協助受限制行為能力者維護其權益。聲請人應理解整體流程包括聲請、鑑定、裁定、登記及財產清冊報告的法律責任與時限要求,若對於程序不熟悉或擔心資料準備不全者,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權益得以妥善保障與實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程序是一項涉及法律、醫療與家庭關係的複雜流程,主要目的是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限制而無法完全處理自身事務的個人。整體程序分為聲請、鑑定、裁定及登記四個階段。
 
首先,欲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應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書,說明聲請理由、事實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書或醫療紀錄。法院受理後,將安排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接受司法精神鑑定,由具備精神科資格的醫師進行診察,出具書面鑑定報告,聲請人亦須繳納相關鑑定費用。
 
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之規定,應訊問鑑定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並綜合鑑定結果進行審酌,若符合民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1所定條件,將裁定准許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於該程序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案件處理規定,法院原則上應於8個月內完成審理,故一般實務經驗建議當事人預估約4至10個月的辦理時間。
 
當法院作成准許宣告裁定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一項及戶籍法第48條規定,裁定自送達監護人或當庭告知時即生效,並應於30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登記,記事內容將明確記載受監護人之身分變動及監護人姓名。
 
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法院在裁定准許監護宣告時,應同時選定監護人並指定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徵詢其意見。裁定書亦會送達聲請人、受監護人、選定監護人及協助開具清冊之人,若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也須一併送達。
 
依民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監護人應自裁定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之人完成財產清冊的開具與陳報,否則監護人僅能為管理上必要行為,無法進行如不動產買賣、設定抵押等財產處分。
 
法院對於監護裁定的管轄權,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由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如無住所或居所,則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6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聲請時,應參考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提出診斷書,以加速審理效率。法院可依第168條進一步公告該裁定內容,並確認是否有需要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事實再為審查。
 
監護裁定後,不動產的處分行為須經法院事前許可,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包括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就供居住的建築物出租或終止租賃等事項,未經法院許可即無效。而地政事務所在處理相關權利登記時,也需檢附法院裁定文件,確認監護人已依法完成財產清冊報告,否則將不予受理登記。由此可見,監護宣告制度對於程序與權利義務的安排極為縝密,旨在平衡受監護人之利益保護與家屬管理協助的便利性。
 
綜上所述,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提供法律框架下的保障機制,協助受限制行為能力者維護其權益。聲請人應理解整體流程包括聲請、鑑定、裁定、登記及財產清冊報告的法律責任與時限要求,若對於程序不熟悉或擔心資料準備不全者,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權益得以妥善保障與實踐。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戶籍法第48條第1)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