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成為保險受益人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與保險制度並行發揮功能,是對受監護人身心與財產全方位照顧的重要機制,反映法律對弱勢群體應有之尊重與保障,亦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基本精神。因此,凡經法院宣告監護之人,雖無行為能力,仍可成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其受領保險金權利應由合法監護人依法代理行使。透過此一制度,保險不僅成為一般人風險管理的工具,更成為身心障礙者法律保護下不可或缺的支柱。如此一來,既未剝奪受監護人依法享有財產權之基本人格地位,也透過監護機制加強監督與執行,進一步促進對受監護人之福祉維護與實質利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依然不影響其成為人身保險契約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民法第14條明確規定,對於無法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法律效果者,法院得應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而民法第15條亦指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這樣的規定雖限制其獨立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但並未剝奪其作為法律上權利主體的地位。因此,受監護人當然仍可成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
受益人之設立主要目的即為保障其經濟權益,受監護人由於身心狀況特殊,更需外界的照顧與支持,使其能於法律保護下擁有一定的生活保障,而人身保險正是一種補充與支持弱勢者生存權益的重要方式。
在實務操作上,雖然受監護人自身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但其相關權利的行使,如保險金的申請與領取,可由其監護人依法代理進行。依民法第1098條,監護人係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得代理或同意其為法律行為,若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法院亦可選任特別代理人,以保障受監護人利益。
以人身保險為例,當保單投保人於契約中指定其監護對象為受益人時,待保險事故發生並符合理賠條件,保險公司依法可將保險金交由監護人代領,前提為監護人提出有效證明文件並簽署申請書。此舉不僅保障受監護人的經濟安全,亦可使其醫療、生活照護等需求得以適當滿足。
須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給付程序中,應詳加審查監護人之身份與資格,確認其確為合法代理人,並於必要時要求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與財產管理報告,以避免保險金被挪作他用,損及受監護人之權益。
這種制度設計,既延續受監護人依法享有財產權益之基本保障,也透過監護制度的規範與法院監督機制,形成一套穩定而可行的法律保護架構。從實務上觀察,保險金用途範圍涵蓋受監護人之醫療費用、復健支出、長期照護服務、生活基本開銷等,皆係其基本權益之一環,透過監護人協助申領與適當運用,實踐受益人制度的本質與立法原意。
當然,在極個別情況下,若監護人未善盡其義務或有不當利用保險金之嫌,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民法第1106條之1聲請法院撤換監護人或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確保受監護人不致蒙受損害。
整體而言,監護制度與保險制度並行發揮功能,是對受監護人身心與財產全方位照顧的重要機制,反映法律對弱勢群體應有之尊重與保障,亦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基本精神。因此,凡經法院宣告監護之人,雖無行為能力,仍可成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其受領保險金權利應由合法監護人依法代理行使。
透過此一制度,保險不僅成為一般人風險管理的工具,更成為身心障礙者法律保護下不可或缺的支柱。如此一來,既未剝奪受監護人依法享有財產權之基本人格地位,也透過監護機制加強監督與執行,進一步促進對受監護人之福祉維護與實質利益保障。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098條=民法第110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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