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結婚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非絕對無法結婚,重點在於其於結婚時是否具備結婚能力,即有無足夠的理解與判斷能力來理解婚姻的性質與法律效果。在實務上,當事人應由戶政機關視其實際狀態做具體認定。結婚登記不得由監護人代理,而監護人亦不得與受監護人結婚,除非例外經父母同意。這些規定展現出法律對於身分行為的嚴謹審慎,同時也體現對受監護人婚姻權利的保障與尊重。受監護人如在特定時點具備完整意識與判斷力,仍有權利追求婚姻生活,而監護人亦應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核心,妥適行使其協助與保護之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使一個人已經受到法院監護宣告,並不代表其完全失去結婚的可能性。民法第14條規定,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可依聲請為其作成監護之宣告。
此種人依民法第1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得獨立進行法律行為,然而結婚屬於一種特殊的身分行為,在法律上所要求的並非一般的「行為能力」,而是「結婚能力」,也就是能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的能力。
也因此,即使已受監護宣告之人,只要其在結婚當下能清楚表達意思,並理解婚姻的法律意涵與後果,並非處於無法辨識狀態,其仍可有效結婚。這是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避免單純以「監護宣告」作為是否能結婚的機械判準,轉而重視當事人實質的理解與意思能力。
因此,若受監護宣告人能夠在特定時點展現出清晰的意志與理性判斷力,即使尚未撤銷監護宣告,也可以結婚。反之,若受監護人仍處於心神喪失、無法辨識其行為結果之狀態,自然無法完成結婚的意思表示,也就無法合法結婚。這樣的標準體現我國法律在人身權領域對個人尊嚴與自我決定的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辦理,監護人無法代為辦理。結婚屬於高度個人化之身分行為,法律上明定不容許代理,因此監護人即便出於善意,也無法代替受監護人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結婚必須當事人親自到場,由戶政人員當場確認其意思能力,若戶政機關認為其具備理解與表達能力,並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即應予以受理登記,否則則應拒絕辦理。這樣的制度也確保婚姻的真實性與自願性,避免外力操控或非自願的結合。
至於監護人是否能與受監護人結婚,民法第984條則有特別限制。明文規定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與受監護人結婚,僅在取得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下例外許可。此種限制目的在於避免監護關係之失衡導致的濫權或不當關係,保護受監護人免於在劣勢地位下被迫接受不平等的婚姻。
綜上所述,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非絕對無法結婚,重點在於其於結婚時是否具備結婚能力,即有無足夠的理解與判斷能力來理解婚姻的性質與法律效果。在實務上,當事人應由戶政機關視其實際狀態做具體認定。結婚登記不得由監護人代理,而監護人亦不得與受監護人結婚,除非例外經父母同意。
這些規定展現出法律對於身分行為的嚴謹審慎,同時也體現對受監護人婚姻權利的保障與尊重。受監護人如在特定時點具備完整意識與判斷力,仍有權利追求婚姻生活,而監護人亦應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核心,妥適行使其協助與保護之功能。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結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984條)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