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成為保險被保險人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受監護宣告人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這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符合保險制度保障弱勢者之立法目的。然而,為防濫用,針對死亡給付部分設有限制,即僅限於喪葬費用範圍,其餘不生效力。同時,透過監護人之參與,亦可確保整體投保過程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避免不當誘騙或侵害其權益。因此,家屬若有需要,應儘速聲請監護宣告,並依法處理相關保險申請事宜,以確保失能親人之合法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時,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法院得應親屬聲請為其為監護宣告。換句話說,當事人若因失智或其他疾病而喪失溝通能力,法院可以裁定其為受監護宣告人,其所有法律行為須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代為行使,形同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
 
此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其人身與財產權益。至於保險契約中,被保險人可否為受監護宣告人,亦屬實務爭點之一。依保險法第4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包括保險人與要保人,利害關係人則包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要保人可為自身利益訂立保險契約,也可為第三人訂立契約,但若為第三人,雙方間必須存在保險利益關係,例如人身保險中的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載明保險金額方屬有效,而被保險人也可隨時撤銷其同意。
 
即使是受監護宣告人,其亦可成為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受監護宣告人仍然是自然人,具備法律主體地位,只是其法律行為需由監護人代理或經其同意方得有效,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妨礙其成為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
 
此設計正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生活權益,使其亦可透過保險制度獲得照顧與財務支援。而針對此類身心障礙者,保險法第107條另設有特別保障機制,明文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此條文是為避免有人藉此設局以圖謀保險金,例如誘使精神障礙者購買高額人壽保險,並以不當手段謀取死亡理賠。換言之,若確定某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者,即使成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保險金也僅限於喪葬費用範圍,其他部分無效。
 
再者,若因意外或疾病導致被保險人陷入昏迷等無行為能力狀態,無法自行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此時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確認該人已無意思表示能力後,會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監護人即可依法代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處理保險事宜。此機制兼顧保險制度的公平與被保險人之保障,避免家屬陷入無法處理之窘境。
 
總括來說,受監護宣告人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這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亦符合保險制度保障弱勢者之立法目的。然而,為防濫用,針對死亡給付部分設有限制,即僅限於喪葬費用範圍,其餘不生效力。
 
同時,透過監護人之參與,亦可確保整體投保過程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避免不當誘騙或侵害其權益。因此,家屬若有需要,應儘速聲請監護宣告,並依法處理相關保險申請事宜,以確保失能親人之合法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監護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5條=保險法第16-1條=保險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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