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要不要聲請?監護人責任?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聲請監護宣告前,家屬應先充分瞭解制度設計、監護人責任及可替代方案是否適用。若您正考慮為親人申請監護宣告,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依實際情況制定最合宜的保護措施,避免一時的衝動決定反而造成更大法律與情感上的負擔。監護制度雖立意良善,卻不是一項輕率的決定,每一件監護宣告的聲請,都是對一個人基本權利與生活方式的重新定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家人出現無法妥善管理財產或無力處理日常生活時,許多人會考慮聲請監護宣告來保障其人身與財產的安全。然而,監護宣告不僅僅是一紙法院裁定,更是一份法律責任與倫理義務的承擔。
依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輔助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其宣告監護。
若該原因消滅,法院亦應依相同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監護宣告;若未達監護程度,但仍需輔助者,則可變更為輔助宣告。
民法第15條則進一步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法單獨完成法律行為,所有重大決定均須監護人同意。這樣的制度設計在於防止因心智障礙所導致的不利行為,例如被詐騙簽下不合理契約或隨意將財產贈與他人。
因此,監護制度與過去所稱的「禁治產」制度本質相同,都是以保護弱勢為目的的法律安排。監護人的責任則是監護宣告制度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其任務不僅包括法律代理,更涵蓋日常照護與財務管理。
首先,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得代理或同意其法律行為。若與受監護人有利益衝突,如兩人為共同繼承人,監護人無法處理遺產分配問題時,法院應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維護受監護人權益。
其次,監護人必須在人身照顧方面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飲食、住宿、醫療與精神關懷等。即使是進行醫療手術等需要同意的行為,監護人也必須尊重受監護人過去的意願與生活方式。
此外,監護人亦須於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人員完成財產清冊,並定期報告財產與監護事務的執行情形。在財產管理上,除非為受監護人利益,監護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其財產;重大處分,如買賣不動產、出租住宅、或為投資用途,均須取得法院許可。
特別地,監護人亦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以防產生利益輸送問題。若監護人怠於職責、出國長期不歸或有違法行為,法院可依民法第1106-1條聲請或職權改定適任監護人,並可暫時指定由當地社會福利機構代理其職務。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行為亦須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若受監護人因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監護人可能被推定未盡監護責任,須與受監護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監護人不但要保護受監護人免受詐騙與虐待,亦應促進其有限自決權,鼓勵其參與生活決策,以維持其尊嚴與自主性。
基於監護人責任重大,法院選任監護人時會審酌各種因素,包括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與人格發展需求,並考慮擬任監護人之品行、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甚至犯罪前科等。若法人為監護人,也須檢視其與受監護人間是否有不當利害關係。
97年修法特別新增民法第1094條之1,以具體列出選任標準,避免以往依法院個人經驗判斷導致結果失衡。監護宣告的目的,在於提供弱勢者一層法律上的保護網,但這項制度的施行也必須審慎考量個案狀況,防止不當濫用或干預其人身自由。
因此,在聲請監護宣告前,家屬應先充分瞭解制度設計、監護人責任及可替代方案是否適用。若您正考慮為親人申請監護宣告,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依實際情況制定最合宜的保護措施,避免一時的衝動決定反而造成更大法律與情感上的負擔。監護制度雖立意良善,卻不是一項輕率的決定,每一件監護宣告的聲請,都是對一個人基本權利與生活方式的重新定義。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監護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098條第1項=民法第1106-1=民法第109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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