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避免成年監護監護人濫權?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透過法律與司法機制的介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地位與財產安全,使其在失能狀態下仍能有尊嚴地生活,並透過監督與制衡防範濫權問題的發生。家屬如有需求,應盡早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配合法院完成程序,以保障心智退化者或失能長者的權益。護期間的財產管理進行結算,並將財產交還給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失智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正確理解或表達意見,進而無力處理生活及財產事務時,法院可依聲請為其進行監護宣告,並選任適當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處理其日常生活與醫療照護,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
法院在審理監護宣告案件時,須就申請人是否符合監護條件進行實質審查,通常會命當事人提出醫療鑑定報告,以確認其心智狀態。監護人一旦被選定,依法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1098條、第1100條)。
監護人可為必要的財產管理行為,如提領存款、支付醫療與安養費用,亦得代為處分房地產或收取租金,但涉及高價值或重大影響的行為,如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出租供居住之建物,須先經法院許可(民法第1101條第2項)。
此外,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進行高風險投資,僅得購買如公債、國庫券等低風險金融商品(民法第1101條第3項)。監護人亦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以避免利益衝突(民法第1102條)。法院為避免監護人濫權,除可依聲請選定複數監護人外,並可指定其各自的監護職務範圍,促進分工與相互監督(民法第1112-1條)。
在監護開始時,法院亦會命監護人與指定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掌握受監護人全部財產狀況(民法第1099條)。監護人於任職期間,法院可命其提交監護報告、財產清冊與結算書,以利法院監督。
若監護人出現不當行為,如侵占財產、失聯、怠忽職守,法院得依民法第1106條之1規定,聲請改定監護人,並可聲請暫時處分,防止其於裁定前繼續侵害受監護人利益。在監護關係終止後,無論因受監護人死亡或心智能力回復,原監護人須於兩個月內提交結算書予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在對方承認前,原監護人仍須負責其管理行為。
為確保選任過程公正,民法第1094條之1明定監護人選任須審酌之因素,包括受監護人與監護人雙方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人格發展需要、生活情感與利害關係、監護人品行、職業、經濟能力及犯罪紀錄等。
整體而言,監護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透過法律與司法機制的介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地位與財產安全,使其在失能狀態下仍能有尊嚴地生活,並透過監督與制衡防範濫權問題的發生。家屬如有需求,應盡早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配合法院完成程序,以保障心智退化者或失能長者的權益。護期間的財產管理進行結算,並將財產交還給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監護人權利義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9條=民法第1099-1條=民法第1100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3條=民法第1104條=民法第1106條=民法第1106-1條=民法第1107條=民法第1108條=民法第1109條=民法第1111條=民法第1111-1條=民法第1111-2條=民法第1112條=民法第1112-1條=民法第1112-2條=民法第1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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