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聲請監護宣告後,法院會進行什麼程序?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制度強調程序保障與實質審查,透過醫療鑑定與法院專業審理機制,確保受監護人生活權益、財產管理及法律地位在無行為能力時仍能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聲請人若有需求應及早向律師諮詢並妥善準備資料,以利法院審查與後續監護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位自然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與人溝通、理解語言,或根本不能辨識他人表達的意思時,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聲請監護宣告,法院經聲請後會展開一連串的審理程序,從聲請的受理、調查、醫療鑑定、聽證、裁定與公告,直到選定監護人、完成登記為止,整個監護宣告的制度設計,是為保障無行為能力者的權益,使其在法律上受到保護。
首先,聲請人可以是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利害關係人,聲請時應準備完整資料,包括聲請書、當事人與監護人候選人之戶籍謄本、醫師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影本、同意書、親屬關係圖、法院要求的其他資料等,並繳納法院規費1,000元及醫療鑑定費(通常約1至2萬元),聲請書應向受監護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後,會先確認形式要件齊備,接著展開調查程序,包括實地訪查、詢問利害關係人、了解其生活、經濟及家庭狀況,並指定專業精神科醫師進行鑑定。鑑定人需為精神科專科醫師,法院並會傳喚鑑定人與受監護人就其精神狀態進行訊問(除非已顯無必要者),並出具鑑定書供法院判斷。
法院審理中將開庭調查,必要時也會設置程序監理人以維護受監護人程序權利。經過鑑定與調查後,法院將考量是否符合監護宣告條件,並依據民法第1111條與第1111條之1,綜合斟酌監護人選任的標準,包括受監護人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財產與人格發展需求、與家屬或其他共同生活者之情感連結等,也會審查監護人候選人的職業、品行、態度、健康、經濟能力、是否有犯罪紀錄,以及其與受監護人間是否有利害關係。
法院可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依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指定其職務範圍,可能採分工管理日常照護與財產事務的方式,若監護人之間發生意見不一致時,法院可依民法第1097條第2項裁定由其中一人單獨行使特定權限。
選定監護人同時,法院亦應指定一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並依民法第1099條之1規定,要求監護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未完成前僅得進行必要管理行為。法院對監護人施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1100條),並得隨時命其提出財產結算與監護報告(民法第1103條)。
若監護人有不適任情形,如長期失聯、違法濫權、疏於照顧等,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更換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並於必要時由社會局暫代行使職務。監護宣告的裁定,經送達監護人並公告後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法院應以相當方式公告其要旨,提醒社會知悉該人法律行為能力的限制。
整體而言,監護宣告制度強調程序保障與實質審查,透過醫療鑑定與法院專業審理機制,確保受監護人生活權益、財產管理及法律地位在無行為能力時仍能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聲請人若有需求應及早向律師諮詢並妥善準備資料,以利法院審查與後續監護安排。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111條=民法第1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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