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之親屬同意書是什麼?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即在於保障無行為能力人之權益與福祉,法院在整個程序中扮演審查與平衡的角色,選定最適監護人並規範其職務執行範圍與責任,使監護制度運作更周全、透明,且真正落實保護功能。家庭若遇此類情況,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聲請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當法院處理監護宣告事件時,審酌的兩個核心重點為受監護人是否已喪失意思表示能力,以及應由誰擔任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選任監護人方面,法院原則上傾向由親屬中擇定適任者,因親屬最了解受監護人狀況且對其有情感聯繫,較能符合其最佳利益。
 
監護宣告程序主要目的在於保護那些無法自我管理生活或財產的成年人,透過法院裁定選定監護人來管理其日常事務與財產。
 
首先,法院會根據受監護人是否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原因無法進行意思表示進行判斷,這需要專業醫師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是法院判斷監護必要性的關鍵依據。
 
其次,在選任監護人時,法院會審酌監護人的品性、健康、經濟能力、與受監護人的關係、情感聯繫等因素,並可根據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明確列出各項衡量標準,例如受監護人的意願與需求、監護人的品行與能力、雙方之情感與利害關係等,以確保監護人之選任合情合理。
 
法院亦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須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冊並陳報法院,確保財產清楚列示,便於後續管理與監督。此外,監護人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執行監護職務時須尊重受監護人意願,並依法管理其財產,舉凡財產使用、投資、處分皆需符合法律規定與法院之許可,避免對受監護人產生不利影響。
 
若監護人有顯然不適任情形,例如長期未履職或違法濫用職權,法院依民法第1106條之1得依職權或應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等利害關係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並於必要時宣告停止其監護權,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暫代執行。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時,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附理由,並徵詢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見,裁定一經送達即生效,法院亦會公告裁定內容以周知。於程序上,若聲請人能同時提出「配偶」、「子女」、「同住家屬」對監護人及財產清冊人選的推薦與同意書,將有助法院迅速裁定並減少調查所需時間,反之若無同意書,法院則需發文或開庭調查,程序將更為冗長。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64至169條規定,監護宣告程序專屬由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程序中若受監護人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選任程序監理人為其代為應訴。法院並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命精神科醫師進行鑑定與書面報告,以供裁定依據。
 
總結而言,監護宣告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即在於保障無行為能力人之權益與福祉,法院在整個程序中扮演審查與平衡的角色,選定最適監護人並規範其職務執行範圍與責任,使監護制度運作更周全、透明,且真正落實保護功能。家庭若遇此類情況,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聲請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受監護人之權益不受侵害。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