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要怎麼聲請?怎麼審理?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制度是一項結合醫療鑑定與司法程序的法律保護機制,旨在使失去判斷能力者的生活與財產處於受保障的環境下。為確保程序正當與結果公正,法院會嚴謹審酌當事人狀況與監護人之適格條件,藉由制度設計確保受監護人之最大利益。家屬如遇類似情況,應主動瞭解相關法規並及早聲請,以保障家人安全與權益。
律師回答:
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而無法自我管理時,監護宣告成為保護其權益的重要法律程序,旨在確保其生活與財產得到妥善管理。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自然人因上述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即可由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實務上常見於失智、植物人或重度精神疾病患者。聲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共同生活之親屬、檢察官、地方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並提出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醫師診斷書、殘障手冊影本等。
法院受理後,將命聲請人協助被鑑定人至指定醫院接受專業鑑定,並預繳鑑定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除非有礙難訊問或恐有害健康之情形,法院應於鑑定人面前訊問被鑑定人,並向鑑定人查詢精神或心智狀況。
對於如長期昏迷、使用呼吸器、臥床無法移動者,可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申請到宅鑑定,減少舟車勞頓之風險。如法院認為被監護人缺乏理解與陳述意見之能力,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程序進行。
法院綜合鑑定報告與程序監理人意見,並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考量被監護人之身心狀態、家庭情感關係、候選監護人之條件等因素後,裁定是否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依民法第1109-1條通知戶政機關登記監護關係,並依第1099條規定,命監護人與法院指定人會同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報法院,此為日後監督與財產管理之依。
監護人不得將被監護人財產作為股票、基金等高風險投資使用,如需處分其不動產,亦應事前向法院聲請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參見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如不能勝任,可依第1106條及第1106-1條聲請辭任,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改定監護人。
總體而言,監護宣告制度是一項結合醫療鑑定與司法程序的法律保護機制,旨在使失去判斷能力者的生活與財產處於受保障的環境下。為確保程序正當與結果公正,法院會嚴謹審酌當事人狀況與監護人之適格條件,藉由制度設計確保受監護人之最大利益。家屬如遇類似情況,應主動瞭解相關法規並及早聲請,以保障家人安全與權益。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099條=民法第1099-1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6條=民法第1106-1條=民法第1111條=民法第1113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26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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