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之流程是什麼?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本制度雖程序繁瑣、需經鑑定、訊問與法院裁定,但正因其嚴謹,才能確保監護人之選定合於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也使長輩的財產與人身權益獲得最大限度的保全。面對失智這無法逆轉的老化現象,透過監護宣告制度,我們得以以最溫柔且合法的方式,對抗現實的殘酷,守護生命中最脆弱的一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長輩被醫師診斷為罹患失智症,逐漸喪失判斷能力時,家人往往會擔心他在日常生活中受人欺騙或誤信他人而將財產處分,為保護其生命與財產安全,便可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這是一項由法律制度提供的保障機制。
當患者出現明顯無法辨識行為後果的情形時,如錯將千萬元不動產以低價賤售他人,顯示其已經喪失合理判斷能力,法院得依聲請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與聲請書開始審理監護程序。聲請人可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內同居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命聲請人協助安排鑑定,失智者需至指定醫院接受精神科醫師的鑑定,費用由聲請人預繳。如患者因重病無法移動,亦可依規定申請到宅鑑定。法院除鑑定外,也須訊問應受監護人及醫師意見,若其無法應訊,則會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代為參與審理。
法院綜合鑑定報告與程序監理人意見後,會依據民法第1111-1條規定,從受監護人之身心與財產狀況、與親屬間情感關係、擬任監護人之品格與職業背景、與受監護人是否有利益衝突等綜合評估,選定最適合的監護人,並指定一人協助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裁定確定後,須囑託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此後,監護人即負起法定代理人之責任,應於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未完成前僅得為財產管理上必要行為。
若日後需處分不動產、出租供居住建物或進行高額資金動用行為,均須聲請法院許可,否則行為不生效力。監護人亦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進行投資,除公債、金融債券等特定安全項目外,亦不得自己購買受監護人財產,防止利益輸送。
對於聲請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侵害風險,例如有人意圖誘使患者簽署買賣契約、過戶不動產等,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命令暫時禁止處分特定財產,保全未來監護效力。這些保護措施基於民法、家事事件法與法院實務操作,構成一套細緻完整的保護機制,確保長輩在失智後仍可在法律保障下安穩度日,而非因一時失察而致生財產重大損失。
本制度雖程序繁瑣、需經鑑定、訊問與法院裁定,但正因其嚴謹,才能確保監護人之選定合於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也使長輩的財產與人身權益獲得最大限度的保全。面對失智這無法逆轉的老化現象,透過監護宣告制度,我們得以以最溫柔且合法的方式,對抗現實的殘酷,守護生命中最脆弱的一環。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聲請程序-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民法第1109-1條=民法第1111條=民法第1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26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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