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之鑑定,法官需要當面訊問受監護宣告人嗎?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新舊法對照,充分展現出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成效,舊法雖意在強化審查程序,但在實務運作中衍生過多不便與負擔,新法則以例外規定取代強制要求,賦予法院更多的彈性與裁量空間,既維持程序的專業性與正當性,又能有效提升審判效率與尊重當事人尊嚴,是現代家事法制應有的樣貌。透過此次修法,法院在進行監護宣告時不再一律親自訊問當事人與醫師,改由書面鑑定資料作為判斷依據,不僅能因應司法人力吃緊的現況,更能避免讓受監護宣告人因制度僵化而承受過度干擾,在程序與人性之間取得更理想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法院處理監護宣告案件時,如何在保障受監護宣告人權益的同時提升司法效率,一直是制度設計的重要課題。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修正正是為解決過往制度過於繁瑣、不合時宜的問題,兼顧法官工作負擔與當事人福祉。
舊法的規定相對嚴格與繁瑣,明文要求法院應在精神科醫師或具有相關經驗的醫師面前,親自對應受監護宣告人進行詢問,並同時詢問鑑定人,確認其精神或心智狀況。這不僅耗費大量時間與人力資源,亦可能對身心狀況不佳的受監護宣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壓力與負擔。
在司法實務中,法官需親自前往醫院、長照機構或居家等地進行詢問程序,且須在書記官製作筆錄下逐項詢問,其工作強度與耗費時間皆極高。由於我國司法人力配置不足,這類案件日益增加,使得基層法院難以兼顧所有業務,也讓監護宣告案件的處理變得更加沉重。
因此,新修正的家事事件法第167條針對這樣的問題進行制度調整,明文新增「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的例外條款,實務中只要醫療鑑定資料明確完整、足以判斷受監護宣告人已具備宣告條件,法院便可不親自訊問,直接依據鑑定報告進行裁定。
這不僅簡化原有程序,也大幅降低法院與當事人承擔的負擔,尤其對年長、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程度嚴重的當事人而言,更是一種程序上的保障與人性化的表現。這項修正實際上已在實務中普遍被採用,形成一種「原則上不訊問」的運作模式,也讓法院得以將人力與時間資源運用於更需密集處理之案件上。
此外,新法仍維持應有的專業保障,要求鑑定仍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確保法院裁定基礎之專業與客觀性。也就是說,即便法院免除親自訊問的程序,並不代表對於判斷標準有所放寬,而是透過高度專業的醫療鑑定程序作為替代機制。這在保留程序正義與受監護宣告人權益的同時,也促進司法效率的提升。
從立法政策觀點來看,本次修法主要是考量現代醫療鑑定制度的完備性與可靠性,透過制度設計的修正,排除不必要的形式性流程,降低冗長程序對司法與當事人造成的負擔,同時仍兼顧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這樣的修法不僅符合社會實際需求,更體現法制與人權之平衡,是我國家事司法制度邁向現代化與人性化的重要一環。
總結而言,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的新舊法對照,充分展現出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成效,舊法雖意在強化審查程序,但在實務運作中衍生過多不便與負擔,新法則以例外規定取代強制要求,賦予法院更多的彈性與裁量空間,既維持程序的專業性與正當性,又能有效提升審判效率與尊重當事人尊嚴,是現代家事法制應有的樣貌。
透過此次修法,法院在進行監護宣告時不再一律親自訊問當事人與醫師,改由書面鑑定資料作為判斷依據,不僅能因應司法人力吃緊的現況,更能避免讓受監護宣告人因制度僵化而承受過度干擾,在程序與人性之間取得更理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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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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