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有什麼不一樣?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輔助宣告制度是為協助這些人在特定法律行為上獲得適當支援,例如重要契約簽署或財務決策。聲請輔助宣告同樣由法院裁定,申請人包括本人、配偶、親屬、檢察官等,其流程亦包括精神科醫師鑑定,最終由法院依據鑑定報告及實際狀況裁定是否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亦可決定不為任何宣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有效理解他人傳達的意思、表達自己清楚可理解的意思,甚至連自己所表達的內容代表什麼都無法辨識時,這種情況就可能符合民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監護宣告」的要件。
 
依該條文規定,法院可以依據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進行監護之宣告。即使申請人是當事人的父母,若其成年後有智能障礙,也必須另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經裁定後,方能依法擔任其監護人。
 
若該人雖有障礙,但仍能部分理解、傳達他人意思,且有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只是這些能力不足或在特定情況下有困難,則可考慮聲請民法第15條之1所定之「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制度是為協助這些人在特定法律行為上獲得適當支援,例如重要契約簽署或財務決策。聲請輔助宣告同樣由法院裁定,申請人包括本人、配偶、親屬、檢察官等,其流程亦包括精神科醫師鑑定,最終由法院依據鑑定報告及實際狀況裁定是否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亦可決定不為任何宣告。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監護宣告針對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者,監護人得代其行使法律行為,而輔助宣告則針對意思表示能力不足但非完全喪失者,輔助人僅於特定範圍內給予協助,保障當事人在保留一定行為能力下仍受法律保護。
 
在實務上,法院會參酌精神科醫師之鑑定報告與家庭背景、當事人日常生活能力與財產狀況等資料,綜合判斷是否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選定適當的監護人或輔助人,視情況得命主管機關或社福單位參與調查並出具報告。
 
此制度除保護受宣告人,亦重視其自主性與人權保障。法院可依聲請情節,將原本聲請監護者改為輔助宣告,或將輔助聲請改為監護宣告;聲請結果完全取決於法院基於醫師鑑定與相關資料所做的最終裁量。
 
當事人、家屬、社工或教師皆不能保證結果,惟只要有事實顯示當事人於醫療、照顧或財產處理上需要他人協助,即可提出聲請。此制度亦確保當事人不會因障礙或年齡遭任意剝奪其法律行為能力,而是依其實際能力與需求給予相對應之保護,達到實質正義與法律保障的平衡。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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