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身障長輩的錢,可聲請監護代求償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當事人身心狀況確屬無行為能力,建議先依法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依權限依法行使各項請求權,方可保護其財產不被侵害,亦可使失當行為人負起應有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此一過程涉及監護宣告的聲請、監護人的選任、法律代理權的確立與行使、證據的蒐集與提出、法律責任的區分與求償程序,宜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完備,權益周全。此等法律設計的本旨,即在於於身心障礙者失去自我決定能力時,仍有法律制度介入保障其財產及人格權,使其生活安全及基本人權不受剝奪,也提醒社會大眾對於親屬扶養與財產管理,應以誠信、善意為原則,切勿恣意侵害親人權益而觸法。

律師回答:

當一位身心障礙者或長期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人,其財產或補助金遭他人非法取用,尤其是由近親屬所為,除產生倫理問題,也會涉及刑事及民事的法律責任。若當事人之女擅自持有或處分其父親的身心障礙補助金、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或榮眷生活補助金,須視其是否依法享有該等金錢的處分權利而定。
 
若其依法有權處分,卻佔為己有,將構成刑法第336條的侵佔罪;反之,若其根本無權持有該財產而據為己有,則構成竊盜罪。
 
基於當事人中風並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可推定其已屬民法第14條所指「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法律行為效果」之人,因此應先聲請監護宣告。監護宣告是透過法院程序,確認當事人無行為能力並選任適當的監護人,其後由監護人依法代理當事人處理財產與法律事務,包括向不當得利人或侵權人提出求償請求。
 
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需由四親等內親屬、配偶、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法院於審酌相關證明(如醫療診斷書、身障證明)後,選任具法律行為能力且能維護受監護人利益者擔任監護人。
 
經法院選任監護人後,其可依法代表受監護人提起民事求償。若當事人之女未經授權,私自將補助金轉為己用,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得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上述兩者均須由監護人代為訴訟,並應提出相關證據如銀行轉帳紀錄、入帳明細、證人陳述等,以證明其占有無據或侵害他人財產權。此外,如其另行借走200萬元,亦可由監護人代為提出民法第478條之借款返還請求。
 
在時效方面,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賠償者,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間未行使即消滅,且自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不得再請求,需特別留意。至於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監護人於代表提起訴訟前,亦應備妥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並登記於戶政事務所,以利後續法律行為之正當性。監護人得透過調解、訴訟或報案等程序對侵害人提起法律責任追究,如屬刑事責任,得向警方報案請求調查侵佔或竊盜罪嫌。如有檢察官介入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程序進行偵查。
 
整體而言,若當事人身心狀況確屬無行為能力,建議先依法聲請監護宣告,由監護人依權限依法行使各項請求權,方可保護其財產不被侵害,亦可使失當行為人負起應有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此一過程涉及監護宣告的聲請、監護人的選任、法律代理權的確立與行使、證據的蒐集與提出、法律責任的區分與求償程序,宜諮詢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完備,權益周全。此等法律設計的本旨,即在於於身心障礙者失去自我決定能力時,仍有法律制度介入保障其財產及人格權,使其生活安全及基本人權不受剝奪,也提醒社會大眾對於親屬扶養與財產管理,應以誠信、善意為原則,切勿恣意侵害親人權益而觸法。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管理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478條=刑法第336條)

瀏覽次數:1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