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透過程序,法院將選出最適任之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以確保受監護或輔助人之人格尊嚴與法律權益受到最大保障。此項制度不僅體現對弱勢者的法律扶助,也落實家事審判之職權進行與實質正義原則,確保其所作成之裁定真正符合受保護者的需要與最佳利益。對於家中有疑似喪失意思能力親屬之民眾,應善加瞭解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其親人於法律與生活面向之完整照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監護宣告制度係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成年人,提供一種法律上保護的機制,以協助其生活、財產管理及法律行為的處理。
依現行法制,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皆為法院依據法定程序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可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並以受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聲請監護宣告時,必須詳實表明原因,說明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並檢附相關證據,包括醫師開立之診斷書、聲請人與受監護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安排司法精神鑑定,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人前往指定醫院,並依通知繳納鑑定費用,完成鑑定後,法院始據以裁定是否宣告監護。如法院裁定宣告監護,將依職權就受監護人之配偶、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需注意的是,若有照護契約關係者,或與相關機構有利害關係之人,依法不得擔任監護人。另法院認為其狀況尚未達監護程度,惟已顯不足以獨立處理法律行為者,得不為監護宣告,而變更為輔助宣告。
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具有意思能力但能力顯有不足之成年人及已婚未成年人。其聲請人、管轄法院及聲請程序與監護宣告相同,亦須提出診斷書與戶籍資料等證據。聲請費用亦為新台幣一千元,法院同樣安排司法鑑定,由醫療機構評估受輔助宣告人之心智狀況,聲請人應配合辦理。
裁定為輔助宣告後,法院將依職權選定輔助人一人或數人,得為受輔助人於一定範圍內提供協助,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要注意的是,輔助人與監護人之差異在於法律行為上之協助程度不同,輔助宣告屬於輕度限制行為能力之保障制度,受輔助人僅於法院指定需得輔助人同意之事項中受限,其餘仍得獨立為法律行為。
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優先考量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包括其生活照顧、財產管理、身心狀態與意願、與家庭成員間之情感關係,以及候選人之誠信、能力與利害關係。法院亦得委託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與建議供其審酌。
透過上述程序,法院將選出最適任之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以確保受監護或輔助人之人格尊嚴與法律權益受到最大保障。此項制度不僅體現對弱勢者的法律扶助,也落實家事審判之職權進行與實質正義原則,確保其所作成之裁定真正符合受保護者的需要與最佳利益。對於家中有疑似喪失意思能力親屬之民眾,應善加瞭解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保障其親人於法律與生活面向之完整照顧。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聲請程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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