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父已經有老人痴呆,不動產的過戶有效嗎?如何預防再發生?

19 May, 2025

問題摘要:

本制度的核心在於以「保護與尊重受宣告人之意思」為導向,強調其殘存能力的活用。法院於聲請監護宣告時,除審酌診斷證明與鑑定報告外,也會調查生活事實、家庭支持情形等,以確保裁定符合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庭成員如遇此情況,應儘早尋求律師協助,備妥聲請書、病歷資料及必要佐證,依法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既可避免親人權益遭第三人侵害,也有助於將財產管理與照顧責任正式制度化,達到家庭照護與法律保障並行的目的。

律師回答:

當事人若發現其父親罹患老人痴呆症,導致其在認知、表意及理解能力方面出現重大障礙時,無法有效處理法律行為,應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該聲請須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受理,若無住所或居所,則可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透過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裁定,當事人可依法成為其父親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取得法定代理權,進而合法地代理其父親提起訴訟,追回遭他人非法占有或不當過戶的財產。若有證據顯示他人以詐欺、偽造文書等方式取得該財產,當事人亦可循刑事程序提起告訴。
 
監護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保障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律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上述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法律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共同生活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裁定監護宣告。
 
受監護宣告者依法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若其障礙情形尚不至於完全喪失判斷能力,僅為顯著不足者,則可依民法第15-1條聲請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須就特定重要法律行為(如處分財產、重大契約)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
 
監護或輔助宣告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通常會命應受宣告人接受精神鑑定,家事事件法第166條明定聲請人宜提出診斷書,並依第167條,法院須於鑑定人前就精神狀態訊問本人與鑑定人,並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相關經驗之醫師提出書面報告。法院若認定未達監護宣告標準,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得逕為輔助宣告,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本制度的核心在於以「保護與尊重受宣告人之意思」為導向,強調其殘存能力的活用。法院於聲請監護宣告時,除審酌診斷證明與鑑定報告外,也會調查生活事實、家庭支持情形等,以確保裁定符合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庭成員如遇此情況,應儘早尋求律師協助,備妥聲請書、病歷資料及必要佐證,依法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既可避免親人權益遭第三人侵害,也有助於將財產管理與照顧責任正式制度化,達到家庭照護與法律保障並行的目的。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管理財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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