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失蹤聲請的死亡宣告,有什麼效果?代表失蹤人不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嗎?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宣告制度為我國處理失蹤人口相關法律問題的重要機制,既顧及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又保障失蹤人及其親屬之合法權益。對於長期行蹤不明,且已無生活跡象者,透過依法提起死亡宣告,不僅可使繼承、婚姻等法律關係得以確定,也可避免財產遺失或遭人侵占,是一種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保障的制度設計。在高齡化社會、人口移動頻繁的現代生活中,了解並善用此制度,有助於民眾因應家庭成員失蹤後的法律事務安排,避免陷入無法處理的困境。亡宣告是一項兼具人道關懷與法律功能的制度設計,既可解決失蹤造成的法律停滯與財產爭議,也保障在其生死未明情況下,家屬與利害關係人的實際利益。透過明確的法定程序與法院嚴格審查,使死亡宣告既有公信力又兼具可撤銷性,並透過不溯及既往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自然人發生自然死亡時,其生命即告終結,法律上的權利能力亦隨之消滅,不論其死亡原因是年老、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任何事由,均無涉於法律對其權利能力終止的判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雖未確定死亡,卻自某一時間起即行蹤全無、音訊斷絕,無人知其生死,長期處於「生死未明」狀態,這在法律上即稱為「失蹤」。對於這種人,其財產與身分上的法律關係常因其行蹤不明而陷入不安定的狀態,繼承人無法啟動繼承程序,配偶無法再婚,債權人無從主張債務,社會資源亦無法有效配置。因此,為解決這些因失蹤所衍生的法律問題,我國民法特設有失蹤人財產管理、失蹤宣告與死亡宣告等制度,以提供一套法律上之處理機制,穩定社會秩序並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其中,「死亡宣告」是指法院依據一定程序,對已失蹤且有充分理由推定其已死亡之人,依法宣告其法律上死亡的制度。死亡宣告制度的存在,主要在於提供一條法律上的道路,使失蹤者在一定期間後能被法律推定為死亡,進而讓其相關的法律關係可以終止或進行變更。
 
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死亡宣告有三種主要情形:第一種是一般情況下,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第二種是針對年紀較長之失蹤人,若其失蹤時已八十歲以上,則只需滿三年即可聲請;第三種是遭遇特別災難者,如地震、空難、船難、戰爭等重大事件,在特別災難結束滿一年後即可聲請法院宣告死亡。這些規定說明,死亡宣告並非任意而為,而須符合特定失蹤期間與具備相當之情事推斷死亡已成事實。
 
實務上,死亡宣告須由失蹤人的親屬、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失蹤人最後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聲請人必須提供失蹤者行蹤不明的證據,例如警察報案記錄、報紙啟事、證人證詞、失蹤時的狀況及與其最後聯繫時間等。法院在接獲聲請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以下規定,應先進行「催告程序」,公告失蹤人應於六個月內返還住所或通報行蹤,催告期屆滿仍無音訊者,法院方可為死亡宣告。
 
例如,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法院為死亡宣告前,應催告失蹤人於六個月內報告其生存。催告應以公告為之,並刊登新聞紙,得酌情通知利害關係人。」這個程序的設計,是為了儘可能保障失蹤人尚有存活可能的權利,避免草率將其法律上宣告死亡。若催告期滿仍無人報訊,法院才可進一步審酌現有資料,依職權裁定是否准予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一旦確定,其法律效果即等同自然死亡。首先,其財產得依法辦理繼承,繼承人可以據此辦理遺產分割、過戶登記等繼承程序。其次,其婚姻關係亦視為自死亡宣告確定時消滅,配偶得依法再婚。此外,其所遺留的契約關係亦可能因死亡而終止,如租賃契約、授權行為、委任關係等。因此死亡宣告對於法律關係具有廣泛影響。
 
然而,若日後失蹤人確實仍在人世並返家者,民法第9條亦規定,得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後,其法律效果將自撤銷確定日起回復失蹤人之原有身分,但在其死亡宣告生效期間內,所辦理之繼承登記、再婚、法律行為等,原則上不溯及無效。僅於其仍生存且可證明他人有惡意者(如明知其生存而仍為繼承分配)例外處理。
 
死亡宣告的效果
 
死亡宣告制度是一種針對失蹤人長期生死未明的法律處理機制,目的是為了解決失蹤人身分與財產相關的法律不確定狀態。民法第9條明文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也就是說,經法院依法裁定死亡宣告後,該失蹤人在法律上即被推定已經死亡。這種死亡雖非生理或事實上的死亡,但卻在法律層面上具有與真實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依據民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死亡之時原則上以法院判決前所規定的失蹤期間之最後一日終止時為準,但若能提出反證證明該人實際死亡的時間不同,則可不受該推定的拘束。
 
死亡宣告是法律對自然人權利能力終止原則的特例。民法第6條載明:「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只有在自然死亡時,人的權利能力才會終止,但在死亡宣告制度下,只要符合特定要件,法院得以裁定一個生死未明者為法律上死亡,進而終止其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各種法律關係。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死亡宣告的本質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若失蹤人實際仍生存,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然存在,死亡宣告並不排除其於其他地方之行使法律行為之可能,僅就法律效果上暫時終結其先前關係。
 
死亡宣告一旦成立,其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幾項:首先是終結法律關係。死亡宣告使得失蹤人的各項身分及財產關係得以處理,包括婚姻關係的終止、委任契約的解除、債務之承接、租賃契約的終止等等。若無死亡宣告,其配偶無法辦理再婚,繼承人亦無法合法繼承遺產,各項法律關係將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
 
其次是財產處理。死亡宣告確定後,依據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失蹤人的財產即轉為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程序,如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過戶、分割遺產等。此外,家屬也可憑死亡宣告之裁定,向保險公司申領死亡保險金、年金或其他約定給付。這對於受失蹤人扶養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而言,是保障生活的重要制度。
 
再者,死亡宣告能合法排除重婚疑慮。失蹤者的配偶,於法院作出死亡宣告之後,得以依法再婚,而不構成重婚。這是基於死亡宣告的法律推定效力,讓婚姻關係因失蹤者「法律上死亡」而消滅,民法第988條也明定,配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其婚姻,從而可自由進入新的婚姻關係。
 
然而,若未來失蹤人仍生還且返回,死亡宣告可被撤銷,但撤銷後之法律效果並非完全溯及。例如,繼承人已分割並使用遺產,或配偶已再婚者,這些行為不會因撤銷而當然無效。保護基於死亡宣告而產生的「善意行為」。死亡宣告之撤銷,只影響尚未發生的法律關係;至於已完成的繼承或婚姻等,原則上維持不變,僅在特定情況下需負返還義務,例如不當得利之返還,但也限於現有利益之範圍,不會對善意第三人造成過大損失。
 
關於使用財產的問題,上開效力在即令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對於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宣告死亡後所發生之身分關係(例如,配偶已另結婚),此時關於前婚消滅之時點學說上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於死亡宣告判決時前婚姻即消滅;有學者認為自後婚姻之日起前婚即消滅,然不論採何種說法,前婚姻都將歸於消滅(詳民法第988條、第988-1條)。
 
在婚姻關係方面,學界對死亡宣告造成的婚姻終止時點有所爭議。部分學者認為,前婚關係於法院死亡宣告確定之日即消滅,另一說則認為應於配偶再婚時起算前婚消滅,惟無論採何種觀點,於法律上均承認原配偶有再婚之權利,不構成重婚罪,實質效果為原婚姻確實終止。
 
此外,對於死亡宣告所引發的財產處分或身分變更等後續事宜,法院亦會依個案情況提供相應保障,例如允許失蹤人如返國後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回復部分繼承權利等。但整體原則仍是以穩定社會秩序與已完成法律行為為核心,兼顧失蹤人本人與其他相關人之權益。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民法第988條=民法第988-1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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