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聲請的死亡宣告,有什麼效果?人尚未死亡,怎麼辦?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後,該失蹤人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死亡,但是如果失蹤人在其他地方尚生存,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不會受到死亡宣告的影響,也就是說失蹤人並不會因死亡宣告而不被法律所拘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死亡宣告的效果主要在於解決因失蹤人而引起的法律關係上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在財產管理、自然人之自然的死亡為其生命之絕對消滅,是亦為其權利能力之終期。至其死亡之原因究為老、病、意外或任何其他事由,均非所問。然則,自然人失蹤後,歲月悠久,杳無音訊,生死不明,其財產上與身分上之法律關係,必陷於不安定狀態。為防止財產所在地之公安受到威脅,並為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各國民法乃有失蹤人財產管理、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制度等以確定其人失蹤前之私法關係是否終止。失蹤人離去特定場所後,可期待其有音信,卻從此音塵絕而不知所蹤,其生也不明、死也不清之狀態,持續一定時日,自宜由對法律規定善後措施,以確定其此前留存之法律關係,方能維護當事人利益及社會公益。
繼承權、婚姻關係等方面。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以下是死亡宣告具體效果的幾個要點: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處理
雖然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在法律上完全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果後來發現失蹤人仍然生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死亡宣告,恢復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失蹤人即便被宣告死亡,仍然處於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且具有對世效
所謂「對世效」,其實就是「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民事訴訟法上,關於確定判決之效力主觀範圍,有所謂既判力相對性原則;就人事訴訟而言,被承認有所謂對世效。
宣告死亡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生存陳報人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之。
(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財產處理與繼承
一旦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其遺產可以依法進行分配。這對於債權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法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後,該失蹤人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死亡,但是如果失蹤人在其他地方尚生存,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不會受到死亡宣告的影響,也就是說失蹤人並不會因死亡宣告而不被法律所拘束。因為他們可以在此基礎上對失蹤人的遺產提出索賠。
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因之開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故有關遺產稅之扣除額、免稅額及稅率等,均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且因遺產稅屬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79年05月12日台財稅第790091965號)
婚姻關係終結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婚姻關係亦隨之終止,這使得其配偶可以合法再婚。
撤銷死亡宣告
如果失蹤人在宣告死亡後出現或發現其實際上仍然存活,失蹤人生存之陳報在陳報期間屆滿後,而未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前者,與在期間內陳報者,有同一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157條)
確定後,可以聲請撤銷死亡宣告。這樣的撤銷行動確保了法律的彈性和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但如撤銷前已經死亡,如不再撤銷,以免造成程序上的困擾。
然而,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62條)
家事事件法第161條
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應於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
三、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四、撤銷或變更之事由。
前項第四款之事由宜提出相關證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準用之。
法院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後,該失蹤人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死亡,但是如果失蹤人在其他地方尚生存,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不會受到死亡宣告的影響,也就是說失蹤人並不會因死亡宣告而不被法律所拘束。
總的來說,失蹤人在被宣告死亡之前和之後,仍然在法律的規範範圍內。死亡宣告制度提供了一種機制,用以處理失蹤帶來的法律問題,同時保留了對未來發現失蹤人仍然生存情況的適應性。
-家事-親屬-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條=民法第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61條=家事事件法第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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