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之保護安置程序是什麼?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嚴重病人的緊急安置和強制住院是指當某人因精神健康問題導致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威脅時,可以在沒有其同意的情況下被安置或住院治療的一種措施。這些措施通常由精神衛生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目的是在保護病人和公眾安全的同時,尊重病人的人權和尊嚴。進行緊急安置和強制住院之前,需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並由專業的精神衛生專家進行評估和監督。此一制度目的在於平衡病人權益與社會安全,透過多方機制確保措施合理合法,也給予病人及其家屬有效的法律救濟機會。緊急安置與強制住院涉及基本人身自由限制,法院審查是此制度重要保障機制。整體而言,從啟動緊急安置、醫療評估、審查會許可、到法院裁定,均形成一道多層次的保護網,兼顧病人、家屬與社會的需求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嚴重病人的緊急安置和強制住院是指當某人因精神健康問題導致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威脅時,可以在沒有其同意的情況下被安置或住院治療的一種措施。
 
精神衛生法第3條定義,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現行強制住院治療制度主要機制為:嚴重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而拒絕者,地方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病人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主管機關應向衛福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且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簡言之,可知對於嚴重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係在病人拒絕接受之前題下,透過緊急安置、鑑定、申請審查會許可等程序後,予以強制住院治療。於此同時,也賦予病人及其保護人向法院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權利。
 
嚴重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之病人。緊急安置通常有一個最長不超過5天的期限,在此期間應進行進一步評估。緊急安置程序是一套設計來處理嚴重精神疾病病人在特定情況下的一系列措施。當一個人因為精神疾病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且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時,可以通過這個程序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治療和保護。
 
緊急安置程序-強制住院
 
當一個人因精神疾病顯示出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的行為,例如有自殘、自殺意圖,或是對他人施暴,此時就可能啟動緊急安置程序。根據規定,若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該人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而病人本身又拒絕接受住院,則保護人(通常為親屬)應配合協助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此種情形若病人拒絕,則主管機關可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實施緊急安置,並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在緊急安置後兩日內完成強制鑑定,以評估是否申請強制住院。緊急安置為期不得超過五日,精神醫療機構在此期間內應保護病人權益並進行必要之治療。若五日內未獲准強制住院或鑑定結果認為不需強制住院,則應即時終止緊急安置。
 
若鑑定結果認定病人仍需住院,但病人仍拒絕或無法表達意願,醫療機構應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與通報表,並將診斷資料、保護人意見等資料向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許可。強制住院初期不得超過六十日,經審查會每次核准後可再延長六十日,條件是仍有住院必要並經兩名指定醫師鑑定。在住院期間,若病情改善或審查會認為無繼續住院之必要,醫療機構應即辦理出院並通報主管機關。
 
若病人或其保護人對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不服,得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該措施,聲請人包括病人本人、其保護人或經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團體。聲請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應附相關證明資料並可透過科技設備送達法院。此類事件的專屬管轄法院為病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法院審理過程原則上不公開,並得以密件形式調查證據。
 
在審理中,精神障礙者原則上具有程序能力,但若無意思能力,法院應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必要時,法院可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協助其表達意見。此外,法院為審酌病人利益,可向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徵詢意見或進行訪視、提出審前報告。審理時亦可採取安全措施,保障當事人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如採取隔別訊問、遠距審理等。
 
在精神障礙者及關係人陳述意見部分,法院應依個案具體情形,包括病人之年齡與識別能力,讓其在適當環境中解裁判影響並給予意見表達機會,必要時可由精神科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法院也應給予關係人,例如主要照顧者或保護人,就審前報告提出意見的機會,除非報告內容涉及重大隱私或不適宜揭露之部分。
 
由審查會決定可否強制住院強制鑑定結果,認為嚴重病人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家事事件法第75條)
 
審理程序
當法院受理有關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聲請時,審理程序的設計必須在保障精神障礙者基本人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安全與個人健康的需求,因此程序設計特別強調保密性、公正性與專業參與。首先,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事件屬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採不公開處理,法院在調查事實與證據時,如採文書調查者,可視情況以密件方式進行,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及名譽。其次,在審理程序中,精神障礙者原則上具備程序能力,惟如病人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其實體與程序權益,但若有事證足認不需選任者,法院得不選任,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第2項為準。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認為病人需要協助表達意見,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1條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以協助病人完整陳述意願。此外,法院為釐清精神障礙者是否仍需強制住院,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並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提供完整的審前報告及建議,如有必要,亦可要求相關人員出庭陳述,法院得為其採取保護措施,例如隔離訊問、隱去姓名、採專用通道等,以維護其人身安全與資訊保密。
 
關係人陳述意見權
當法院受理有關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聲請時,審理程序的設計必須在保障精神障礙者基本人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安全與個人健康的需求,因此程序設計特別強調保密性、公正性與專業參與。首先,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事件屬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採不公開處理,法院在調查事實與證據時,如採文書調查者,可視情況以密件方式進行,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及名譽。其次,在審理程序中,精神障礙者原則上具備程序能力,惟如病人無意思能力,法院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其實體與程序權益,但若有事證足認不需選任者,法院得不選任,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第2項為準。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認為病人需要協助表達意見,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1條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以協助病人完整陳述意願。此外,法院為釐清精神障礙者是否仍需強制住院,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並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提供完整的審前報告及建議,如有必要,亦可要求相關人員出庭陳述,法院得為其採取保護措施,例如隔離訊問、隱去姓名、採專用通道等,以維護其人身安全與資訊保密。
 
程序監理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5條),被安置人無意思能力時,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以保障其實體及程序利益。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106。
 
裁定緊急處置
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定之生效及救濟
若法院認為在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以及抗告期間,為保護病人本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立即處置之必要者,得裁定一定之緊急處置措施。此種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具有即時、保護性質。法院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時,自送達或當庭告知當事人起即發生效力。若病人或保護人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但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則不得再抗告。在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則上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仍可持續進行,以確保未決狀態下病人與社會的安全不受影響。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保護安置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9條=家事事件法第11條=家事事件法第75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家事事件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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